日月光排废水案,一审依“废弃物清理法”判日月光厂务处长苏炳硕等四人有罪、日月光
罚款三百万元;二审昨宣判逆转,法官认为日月光从排放的废水非有害事业废弃物,不适
用废弃物清理法,全案属“经验不足”疏失,全改判无罪。
分享日月光表示,感谢二审还公司、员工清白,往后会更致力内部治理,对土地继续付出
,兑现董事长张虔生“每年捐献至少一亿元、总金额三十亿元”的承诺。
“判决荒谬!”雄检指出,二审对废清法解释,与高雄地院、过去实务的环保判决截然不
同。业者制程产生含强酸、强碱或环保署认定有害重金属,不论废水或污泥都是“有害事
业废弃物”,与如何排放无关;二审见解令人费解,将请高雄高分检上诉。
日月光排放废水污染后劲溪引发各界挞伐,雄检侦结起诉,高雄地院去年十月判决,依废
清法判日月光K7厂务处长苏炳硕一年四月、废水组主任蔡奇勋一年六月、废水组专案工
程师游志贤、刘威呈分判一年十月、一年八月,均宣告缓刑,日月光公司判罚三百万元。
检方认判决太轻,日月光主张无罪均上诉。
高雄高分院昨判决推翻一审见解,认定日月光二○一三年十月一日排放废水遭查缉属“盐
酸溢流”,是因汉华水处理工程人员更换盐酸储桶管线止漏垫片时经验不足,未事先通知
厂方关闭储桶感应器,导致各处理池废水酸碱值急遽下降。
合议庭认为,案发后日月光持续处理,当晚八时排放就符合放流标准,处理能力不足待改
进,但非任意弃置、恶意排放废水;且经处理以管、沟排放的废水非有害事业废弃物,处
理生产的有害重金属形成的污泥才是,被告全判无罪。
公共危险罪部分,二审和一审持见解相同,指日月光K7厂十年来排放废水无含铜、镍含
量或酸碱值逾标准,遭高市环保局裁罚纪录,检方污泥、鱼体采样时间过短、检体过少,
加上后劲溪上游另有二至三家电镀酸洗工厂,无从认定废水是日月光排放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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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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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民期盼法院成为正义的最后防线 没想到法院无法合理的替人民伸张正义
任由公安污染 毒油 假油危害台湾 而不受到惩罚 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