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就算个资法允许,还是要书面同意!

楼主: kapasky (伪卡巴斯基)   2015-09-17 09:07:57
我不知道这是哪个家伙立的白痴法律。
蒐集、处理以及利用个人资料时,依据个资法第19条。应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
1. 法律明文规定。
2. 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关系。例如公司与员工的雇佣契约,公司于雇佣契约的范
围内蒐集员工的资料。而类似契约关系则系指例如在契约撤销后为返还物品、价金,
而需要交易双方个人资料之情形或者是订约前之磋商亦属之。
3. 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4. 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3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
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例如,研究机构为了统计我国因癌症死亡之机率,而
蒐集相关医疗资讯。如果可连结特定当事人之资料,如姓名、住址、病历编号等等,
均未提供给研究机构,由于无法识别特定当事人,即符合此款规定之情形。
5. 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书面同意,依照施行细则第14条,亦可以电子文件为之。
6. 与公共利益有关。
7. 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用,显有更值得保
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好了,真是伟大的法律,又依照个资法第8条: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1. 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名称。
2. 蒐集之目的。
3. 个人资料之类别。
4. 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使用方式。
5. 当事人依第 3 条规定得行使之权利及方式。
6. 当事人得自由选择提供个人资料时,不提供将对其权益之影响。
书面同意,书面同意,书面同意!
作者: kuninaka   2015-09-17 09:14:00
...
作者: iceonly (只有冰)   2015-09-17 09:21:00
不去要书面同意也是uu卡犯蠢就是,不给就放进新闻稿阿说又人不给故只给圈圈这么直觉的事情都想不到吗?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9-17 09:24:00
就危机处理能力差
作者: iceonly (只有冰)   2015-09-17 09:39:00
另外戴变成gm算处罚个人算部份接受,htc的周变成gm时大部份人也觉得这算降级
作者: kuninaka   2015-09-17 09:44:00
我不觉得是惩处危机处理能力差还当总经理而且根本还没降级吧,市政府是建议降职北市府将请官股董事在月底的董事会提出建议
作者: iceonly (只有冰)   2015-09-17 09:51:00
所以说是部分阿,有处罚到但不够。他的错不是卖波卡,而是把波卡闹成政治危机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5-09-17 10:33:00
话说回来 有比书面同意更好的方式吗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5-09-17 10:39:00
我怎么看不太懂你在讲啥?个资wu,第19条7款中有一款符合就可以了,又不是一定要书面,第8条也还有第二项第5款可以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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