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这新闻一直有种感觉:这像是女性版本的洪仲丘,
国家机关一层一层地将她(可能连她的母亲也是)害死。
洪仲丘有大游行,这个不该也有吗?
可是...大游行的诉求是什么才对?
P.S.我对花莲五子命案,也有同样的感觉。
※ [本文转录自 WomenTalk 看板 #1Lw7pL5g ]
作者: Birthday5566 (生日5566) 看板: WomenTalk
标题: [新闻] 5机关摆烂 遭性侵女报案2个月后被杀
时间: Fri Sep 4 01:01:05 2015
1.媒体来源:
新头壳
2.完整新闻标题:
5机关摆烂 遭性侵女报案2个月后被杀
3.完整新闻内文:
新头壳newtalk | 林朝亿 台北报导
发布 2015.09.03 | 07:38 PM
对于之前新北市男子许川多年性侵同居人女儿(A女,18岁)高达517次后,
但在A女报案2个月后,仍然未获得适当保护,致仍不断遭受许川不法侵害并遭杀害,
监察院3日通过纠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社会局、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卫生福利部。
根据监察院调查,遭杀害的A女于2011年9月19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办案,
指称从小长期遭其母亲同居人许川性侵害、控制行动、恐吓及殴打,
5年被性侵达517次,但报案后2个月,同年11月29日她就在生父住处被许川杀死。
就新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及社会局两单位疏失部分,A女报案后,
受理员警陈冠颖未陈报家防官提供安全防护措施;
该分局员警刘佳静、陈冠颖及新北市政府社会局家防中心社工员张家莳、张榕芸
都没依法通报家庭暴力事件。
监察院指出,两单位虽评估有声请紧急保护令之必要,
但都没依法为A女声请或协助其声请保护令,
又草率错误评估A女的生父对A女具有保护能力;中心社工员也未依规定访视、联系A女,
分局员警未曾至A女住所,确认其人身安全;
其等对于A女持续遭受许川不法侵害之事毫无所悉,
致A女不幸于同年11月29日被许川杀害,有严重违失。
在证据保存部分,2011年9月19日淡水警分局员警陪同A女前往医院采集相关生理迹证,
隔天该分局员警至性侵害现场勘查采证时,草率查扣3团卫生纸,
就未再采集其他可疑之迹证,
且未依规定将生理迹证及3团卫生纸等证物分别于10日及15日内送检。
监院指出,同年9月29日该分局采获许川去氧核糖核酸样本后,也没依规定于7日内送鉴,
迟至同年10月13日才将证物送刑事警察局鉴定。
就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疏失,监院指出,
2011年10月13日淡水警分局将A女生理迹证、3团卫生纸及许川去氧核糖核酸样本等证物
送刑事警察局鉴定,并加注“优先鉴验”等文字,
刑事警察局竟迟至2个月后之同年12月13日才完成鉴定。
监院批评,这时A女早已被许川杀害,且该局对部分生理迹证及卫生纸漏未检测,
等到士林地检署及高等法院分别于2011年12月19日、2013年9月16日要求后,
才就各项证物确实逐一鉴定,
并于第1团卫生纸中检出男性Y染色体DNA-STR型别与许川相符,
该局未能于第一时间积极鉴验所有相关证物,使“优先鉴验”形同具文。
就士林地检署部分,检察官邱晓华自2011年9月19日接案后至同年11月29日A女死亡前,
除于11月21日传许川于12月6日到庭应讯外,并无任何指挥侦办、联系警方之书面纪录,
也未曾亲自讯问或当面见过A女及被告许川,未曾追踪证物鉴定进度,
迟至A女遇害死亡后,才于同年12月6日指示催询检体证物之鉴定结果,
于同年月12日以侦查指挥书指示淡水警分局至许川住处进行勘验采证,
现场查扣33项相关证物。
监院批评,检察官邱晓华明知许川有强制性交及妨害自由等前科,
A女控诉其长时间遭受许川强制性交、妨害自由、殴打等家暴行为,
有事实足认为许川有反复实施强制性交、妨害自由等罪,却未声请预防性羁押许川,
也未为A女声请保护令,致使许川嗣后不断对A女为妨害自由等行为后将其杀害,
实有严重违失。
监察院也批评内政部家防会于2011年3月间以“警政妇幼安全工作手册与案例汇编”规定,
家庭暴力案件如有性侵害或儿童虐待情形时,
应优先适用性侵害防治及儿童保护相关规定与流程,此规定不仅于法无据有欠妥当,
而且造成社政及警察机关人员将“优先”适用误解为“完全排除其他”适用,
致使本案承办员警及社工员均未依规定通报及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员警亦未依规定陈报家防官对被害人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及对加害人施以预防再犯作为,
A女因而遇害。奇后,卫福部也没针对该工作手册内容与案例汇编之规范缺失加以修正,
也未对于这些行政疏失提出有效因应对策,核有违失。
4.完整新闻连结: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9-03/64248
5.心得:
先对文章做个整理。
淡水部警察局 : 未通报,证据拿三张卫生纸交差,拖了两个礼拜。
社会局 : 未通报。
警政署刑事局 : 证据检举拖了两个月才完成,这时A女人已经死了。
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 没有对嫌犯申请羁押,也没有为A女申请保护令。
卫福部 : 悲剧发生了,但是规定照旧、完全没改。
这件事情壹周刊之前有详细的专栏:
http://goo.gl/hMBcm4
摘录:
本刊调查,许川在地方上早已恶名昭彰,他拥枪自重,乡里皆知,
最糟糕的是负责维持当地治安的淡水分局三芝分驻所,竟有员警与他深交,没人敢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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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晴受不了被长期性侵与凌虐,发短信向父亲倾诉实情与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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