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有一个被开除党籍了,也不知道到底干了什么。
王金平涉嫌关说被马英九直接下令考纪会一定要开除党籍,虽然后来没成功。
张通荣恐吓威胁基层员警被判刑确定居然不用开除党籍。
林益世赖素如更莫名其妙没事,赖素如居然还够胆出来选市议员,虽然没选上。
之前周玉寇被开除党籍的原因居然是“选战期间攻击连胜文”(别让胜文不开心)
纪国栋等五个人上节目讲了些党中央先生不喜欢听的话,就通通开除党籍了。
李鸿钧这么明目张胆的带枪投靠宋了居然还没事,那我就真的不晓得标准何在?
我大概总结:杀人放火收贿被判刑都OK,但“破坏团结”就杀无赦。
但是“破坏团结”这个罪名也好像可大可小,根本就没有什么原则和标准可言。
怎样才够格被开除党籍?标准在哪里?谁可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