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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0500007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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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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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5日 04:46 单骥 中央大学产经所教授
随着2016年总统大选的逼近,台湾渐渐进入政治的高峰,此时,相关的政治议题
也纷纷出笼。其中之一,就是学运后,接踵而来的热议题:是否要降低公民的
投票权至18岁?
此一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有较多的人是从选举的策略来算计此事的得失,
相对的,我认为,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此一问题,或许也可以得到更多些的资讯与参考。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可分为民法、刑法及行政法三大体系,其中,行政法对未成年
的规定,主要是着眼于青少年的保护与辅导,与本文较无涉。刑法的部分,则对
满18岁的青年课以完全的刑事责任。换言之,满18岁的青年若犯了窃盗、诈欺、
杀人等重罪,则无异于成年人,都要受到刑法一致性的裁处。相对而言,我国的
民法对18岁至未满20岁的青年,则是另眼相待的,现说明如下。
民法第12条中,开宗明义地就定义:“满二十岁为成年”。另第13条则定义:“
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
换言之,民法中明订,18至20岁以下的未婚青年,是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者,
他们许多经济性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定代理人的约制。
具体而言,18至20岁以下的未婚青年,他(她)们若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是不能有“单独行为”的(民78条),意即,是不能由其本人进行契约的撤销、
终止等。另其所签的契约,若法定代理人不承认,亦为无效之约定(民79条)。
另依民法80至85条的规定,上述未婚青年不论在契约之订立、财产权之处分、
或独立营业之行为等,原则上均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也都受到其法定代理人
的约制,是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18至2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我国现行民法的规范下,只有某些特定的情形,
可视同成年人,而具有“完整的”行为能力:其一,如上述,已婚的“(男女性)
未成年人”(民13条);其二,未婚的“未成年人”,若使用诈术,使人信其为
有行为能力人,则其法律行为有效(民83条)。又或者除非符合其年龄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或纯获法律上利益(民77条但书),此其三。
结婚后“未成年人”虽有“完整的”行为能力,但民法对“未成年人”结婚与离婚
是有严格的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民980条)。未成年人
(即未满20岁者)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981条)。夫妻两愿离婚者,
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1049条)。由此可见,
未成年人的结婚、离婚都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当然,民法第13条规定,
当“未成年人”结婚,取得民法的行为能力后,然若其在未满20岁前,复又两愿
决定离婚时,在此情况下,则其是否仍受民法1049条后段约束,“应”取得法定
代理人之同意始可离婚?或可适用该条前段之规定,得自行离婚?这或许是法理
上有趣而仍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不厌其烦地将民法中有关18至20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种种法律行为,特别
是其在经济上及婚姻上的种种限制规定整理并胪列出来,旨在说明,在我国民法
的规范下,未成年人仍须受其法定代理人的照顾与保护,是没有完整的法律人格
权的,因此,倘若18至2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与政党活动,而该政党要为其
投保活动意外险时,该未成年人在没有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是没有权利签下保
险同意书的。若此,负责任的政党应是不能允许该“未成年人”参与此次的活动
的。而这只是许多现行法律规定下的一个小例子,其他的可能例子就不一一地列举。
讨论至此,我们就须严肃地问一个问题:我们是否允许一个民法上没有完整法律
人格权的18至2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能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一个没有完整经
济及婚姻自主权的人能有完整的公民权吗?这问题或许在政党的立场考量下,变
得“见仁见智”;而我的看法是:我们若真的认为目前时机已成熟,诚意地想赋
予年满18岁的青年完整的公民权时,则宜先建立共识后,由立法院先下修民法第
12条有关“未成年人”的定义,由20岁下修至18岁,如此一来,就先让满18岁的
青年们,在经济及婚姻事务处理上,有个权责相符且能独立自主的权利吧。
(工商时报)
4.附注︰
非常之中肯!!!
之前就一直狗吠火车,早说过了,
一堆限制行为能力的小屁孩连办手机都要父母同意才算数了,
不改民法,单要降投票年龄、甚至参政年龄是要降个雕?
根本是司马昭之心!
既然小屁孩觉得够成熟了可以18岁投票,没问题,老夫双手双脚赞成!!!
不过麻烦太阳花有种一点,国师有种一点,
请主张民法完全行为能力麻烦也修到18岁,
这样很多事情要找小屁孩请求损害赔偿就比较方便,
不然还让小屁孩整天出事不敢扛,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也不能扛,还要回家找妈妈喔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