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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ffish (offish)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讨论] 为什么柯文哲一边道歉 一边说权责不明不惩处
时间: Sun Jul 26 21:44:17 2015
先说立场,我反对台北市政府单纯因逮捕记者惩处张奇文;
逮捕记者侵犯新闻自由的问题,最好的做法是交由中央政府介入究责。
一、
先假设台北市政府这边没有人说谎,
当晚教育部跟警方报案,接案的中正一分局连络了台北地检署,
电话里检方表明了这是刑事案件,要求警方将相关人全部依现行犯移送的话: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以检察官为侦查主体,司法警察为辅助机关。
分局长的职衔虽然听起来不像是基层警察,
但在刑事侦查阶段,警政署和北市府都没有指挥权,指挥权在下令的那个检察官手上,
分局长只是辅助检方的执行者,依法只能听检方的指挥命令立即照办,不得借词延搁。
当然,警方接到检方指挥命令后放水、或装死拒不执行都是有罚则的。
依调度司法警察条例,被检方认为有废弛职务情形者,
地检署首席检察官得直接给警察申诫、记过。
在制度上,这个惩处甚至可以不需要经过台北市政府或内政部警政署的同意。
那么,抓记者违宪但是被罚的机会小,不抓记者违法而且被罚的机会大。
张奇文确实是昧著良心选择了前者,但这实在根源于我国的检主警辅制度太过智障,
才变成警方必需要做这样的选择题。
二、
台北市警察是由台北市政府及内政部警政署共同管辖,而台北地检署是归法务部管。
所以,若今天执行者因为侵犯采访自由而被台北市政府当机立断的处分他,
但是命令者(以电话命令张奇文的那个检察官)因法务部持不同观点而免受处分的话,
就变成一个荒谬的状态:“警方的功劳要跟检方平分,检方的过错却要警方承担”
这不但不能解决警方侵犯新闻自由的问题,
而是在制造同一事件检方无责警方有责的另一个问题。
因此,原则上我赞同逮捕记者侵犯新闻自由有错且应该被惩处。
但这错,至少应该要让检警双方一起扛。
而北市府管不到检方,因此只能由中央政府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