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日报论坛
我是警察,我捍卫民主法治
2015年07月27日18:50
作者:詹子莹(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分队长)
反黑箱课纲学生23日深夜突袭教育部,并在昨(24)日凌晨经警方强制逮捕,清查违法进入
教育部者,计有学生24名、一般民众6名及3名记者。台北市长柯文哲24日晚间发表声明认
为媒体记者本于采访职责,于陈情抗议现场采访,乃是受宪法保障的自由。并对台北市政
府警察局侵犯记者采访自由一事致歉。苹果日报7月25日论坛,媒体人黄瑞麟先生投书“
我是记者 我捍卫采访权”,笔者仅就所学法律面探讨柯文哲市长所述及黄瑞麟先生投书
内容。
首先柯市长所言宪法保障媒体采访自由,系援引我国宪法第11条内容“人民有言论、讲学
、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是以本案新闻媒体人多挞伐警方侵犯宪法保障之媒体采访自由,
然则媒体采访自由是否可无限上纲?宪法第23条明文规定“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
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
以法律限制之。”
大法官释字第699号解释论及“新闻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机制,应受宪法第十一条所保障。
新闻采访行为则为提供新闻报导内容所不可或缺之资讯蒐集、查证行为,自应为新闻自由
所保障之范畴。又新闻自由所保障之新闻采访自由并非仅保障隶属于新闻机构之新闻记者
之采访行为,亦保障一般人为提供具新闻价值之资讯于众,或为促进公共事务讨论以监督
政府,而从事之新闻采访行为。惟新闻采访自由亦非绝对,国家于不违反宪法第二十三条
之范围内,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予以适当之限制。”
就本案而言,形式上记者随着学生、民众冲入教育部部长室,已触犯刑法第306条侵入住
居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当晚翻墙进入教育部之人员,均属
刑事诉讼法上第88条现行犯,无论何人均得逮捕之。至于是否有阻却违法事由等,依现行
法令规定,警方并非犯罪侦查主体,只要违法之构成要件达到,即应将相关人等及事证资
料交予检察官(犯罪侦查主体)作为犯罪侦查之依据。亦即警方并无“裁定”相关人是否违
法之权,中正第一分局张分局长奇文下令逮捕是依法令之行为,何来疏失?何须负责?
次就黄瑞麟先生投书内容所提及“升官就找记者采访,不想升官就践踏记者采访权?”这
种未经查证而不实之言论,笔者严厉予以谴责,并希望黄瑞麟先生公开向警察同仁道歉,
抑或拿出证据证明经媒体报导侦破某些案件而高升之警界长官。
施俊尧法官在警察机关授课时每每提及“说法律规定的话,做法律许可动作”,但是在台
湾,民权意识高涨,自由已被无限扩张,政治力的介入更是模糊了法律界限,媒体报导方
向随舆论风向球而行,对于我辈等捍卫国家法治及社会秩序的警察同仁,是多大的打击?
柯市长未表明立场支持警察同仁,而竟荒谬的定调为警方侵害媒体记者采访自由而为此公
开道歉,严重打击警察士气,令吾辈感到相当沉痛,是以警察年年退休人数屡创新高,台
湾社会已陷入民主自由凌驾于法治的荒谬情境,笔者深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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