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课纲没有违法违法的只是程序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5-07-26 12:00:58
简单来讲,一般行政法违法的法律效果有几种
一,程序违法
1.不成立:例如说由非政府机关作成的决议不生行政法效力
2.无效:有行政法效外观,但通常是在于重大明显的瑕疵会导致无效
3.得撤销:同上,但是限于非明显重大的瑕疵
4.得补正:通常是限于轻微瑕疵,例如文件日期写错
二,实质违法
原则无效,例外有效
基本上不公布委员是程序瑕疵
因为不算是明显重大的程序瑕疵(例如委员是受监护的无行为能力者)
所以会落在得撤销或得补正
1.得撤销:隐藏委员名称使委员不用负责,违反责任政治原则,可能导致产生不同结论
2.得补正:隐藏委员名称不会让委员作成不同结果,所以只要再公布委员名称即可
如果是得补正,基本上不会影响法效性
也就是不会影响课纲的实施
得撤销就不同了
基本上这是价值判断的问题
※ 引述《pftmax (无)》之铭言:
: 针对教育部坚持不肯公开检核小组成员名单及会议内容纪录,台湾人权促进会提起诉讼

: 2015年2月12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审,根据《政府资讯公开法》,判决教育部败诉,

: 育部应提供“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会议纪录,供台权会阅览、抄录其中签

: 表部份;记名投票单部份,亦应供阅览和抄录,诉讼费用则由教育部负担。
: 根据以上,有人都说违法的是[程序] 而不是课纲
: 事实上光看这叙述 法院根本没有碰到[课纲]内容一字一句,
: 的确,法院没有说课纲违法,是产生课纲的程序违法
: 根据教育部的逻辑,这不妨碍新课纲的实施
: 反正有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内容跟人员都没什么问题
: 依样画葫芦,以后政府推什么政策都是[合法]
: 就算[违法]也[只不过是程序瑕疵]
: 法院判决管他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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