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兴趣去看中华民国法律,会发现对于一些暴力犯罪的刑责很轻,
常有重罪轻判的情况,比方说故意打人或故意持械伤人,
最常引用的罪是什么? 伤害罪,懂法的都知道伤害罪其实不重,
而且还是告诉乃论,就算告诉乃论最后判下来顶多三年(极少数)
甚至一堆可以易科罚金,重伤害是五年以上徒刑,非告诉乃论,
但要有致残的情况才能成立.当然还有更重的杀人罪,
问题要起诉除非能证明有恶意致人于死的意图,否则成立机率还不算高呢.
别的国家对于故意伤人的罪与普通伤害罪都能分得彻底,刑责常常重很多,
可我们的法律却是常常将暴力犯罪轻罪化,治安会好? 帮派问题与随机伤人会有解?
那才有鬼,真要拼治安的话麻烦先改一些不合时宜的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