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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i (专业酸民)
2015-07-09 19:15:18中央人民政府和台湾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台湾办法的协议
一、台湾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台湾,台湾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
国大家庭中来。
二、台湾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台湾,巩固国防。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自治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台
湾人民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权利。
四、对于台湾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
五、台湾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
六、依据台湾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台湾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七、有关台湾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台湾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
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台湾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八、过去亲台独主义和亲民进党的官员,只要坚决脱离与台独主义和民进党的关系,不
进行破坏和反抗,仍可继续供职,不究既往。
九、进入台湾的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同时买卖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
十、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台湾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
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
十一、为保证本协议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在台湾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
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台湾地方人员参加工作。
参加军政委员会的台湾地方人员,得包括台湾地方政府及各地区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
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二、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台人民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台湾
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三、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提供给洪秀柱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