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无益于中出)》之铭言:
: 这就是双方最根本的差别。在既有远雄与台北市政府所签的契约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 情况下,远雄当然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走,协商不成就协调,协调不成就诉请仲裁。
: 柯政府则是想要翻桌,直接去修改既有契约,所以当然不会继续走法律途径。
: 这也就是为什么柯政府会引进民粹主义的理由。一直到目前为止,台北市政府没有
: 法律上足够的正当性,来宣称契约无效或是非修改不可。因此它只能去鼓动群众,要
: 利用舆论的压力、所谓的“社会观感”来逼远雄屈服。但就法律的层次来说,远雄可
: 以完全不加理会、继续依照既定的契约和法律程序,这也是远雄现在的决定。
远雄可以完全不加理会市府的要求
问题是监察院有纠正这个合约
如同推文所讲的39个缺失
请问一下市府该不该理会这些缺失,然后去修正合约呢?
还是说监院纠正归监院的?
远雄签约归远雄的?
还是说市府想怎么签都行
你监察院讲的东西都跟屁一样?
而且合约是有缺失的,难到这样合约是完全合法的吗?
如果是完全合法的
为何监院可以纠正市府呢?
能不能讲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