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海霸王是蔡英文的? 管妈要洪阵营出来说说话

楼主: sean3378   2015-06-16 01:04:54
: 各位乡民不用耻笑洪秀柱阵营了
: 因为散播的当事人已经定调本次事件为MG149翻版 是媒体不实报导害他误解
: 而且现在拒谈海霸王事件 谁说他就跟谁翻脸 有图为证
: http://i.imgur.com/dHgp2J6.jpg
: http://i.imgur.com/1vSUx88l.jpg
拜偷
看看这个 承颖林
人家多有种
老神在在根本不怕
还会顺便亏一下律师咧
民退党洗洗睡吧 人家根本没差啊
蔡英文委托一个乳臭未干的律师黄帝颖去刑事警察局报案
(笔录)刑事警局: [您代表蔡女士来报案. 请问告诉宗旨. 被告姓名身分]
黄帝颖:[我们告一个叫做承颖林的.毁谤.]
刑事警局:[哪个ㄧㄥˇ?]
黄帝颖:[我这个颖]
刑事警局:[您告自己?}
黄帝颖:[非也非也]
刑事警局:[毁谤是告诉乃论. 不归我们管辖. 您应该到地院提出自诉.]
黄帝颖:[可是我们不知道谁是被告]
刑事警局:[您要我们帮您找被告.失踪人口协寻.到派出所就好]
黄帝颖:[可是我们很大啊. 我们是总统~只差一哩路]
刑事警局:[呕. 问路啊.GOOGLE一下就好了. ]
黄帝颖:[那我们报重大失窃案]
刑事警局:[失窃什么?]
黄帝颖:[蔡女士讲话的后半段] 蔡英文你再说什么笔绿104.06.15
说明一个法律知识给大家,
现今蔡英文委任律师向警局报案,
要求就散布谣言提出告诉,
意图箝制言论自由,
为免大家惊慌,所以提供正确法律知识给大家参考。
首先本件影片非我们所制作,
我们依影片内容确信蔡英文所说 “很高兴大家来海霸王聚会,不瞒各位说,这是我家的
【产业】”,
但事后面是否有内容为我们所不知,也就是并非我们断章取义,
所以我们非故意散布谣言。
因此我们无诽谤之【故意】,即无诽谤罪之构成。
就社会秩序维护法第 63 条第一项第五款 “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处三日
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此次发言言论
第一无【故意】捏造,
第二无影响公共安宁,如我们散布有开膛手横行街头,造成恐慌才有此构成要件。
就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 90 条“ 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
、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所谓“谣言”或“不实之事”,
系指该“捏造之语”或“虚构之事”,
其内容出于【故意】虚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怀疑(本影片之内容),
致误认有此事实而为散布或传播时,
即欠缺犯罪之故意,不成立本罪。
所以管碧玲及蔡英文之律师除非他们不懂法律,
不然就是意图以司法吓阻民众的言论自由,
当然还是要宣导【不应散布谣言】,
但是影片中的内容的确是蔡英文所述,
至于产业是指不动产或是其企业,
就留待大家各自解读。
且现今网络发达各类讯息充斥,
如赋予转贴网络讯息者高度查证或注意讯息真实性之义务,
恐将有害于现代社会的资讯流通,
因此法律很难苛责一般民众。
最后欢迎转载给所有担心被告之网友,
让其放心。
作者: al0807 (大番薯)   2015-06-16 01:08:00
没有法律常识,这种话放到法院只会被笑掉大牙
作者: xaw123 (阿虚)   2015-06-16 01:08:00
去跟法官讲
作者: antilibra   2015-06-16 01:09:00
真实恶意原则? 善尽查证责任了吗?
作者: al0807 (大番薯)   2015-06-16 01:10:00
第一、不当节录、扭曲当事人言语就已经算是谣言了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6-16 01:10:00
管妈有截图到他有说知道后半段
作者: antilibra   2015-06-16 01:10:00
同卷带子 后面最多3分钟就可以听明白的事 你觉得这
作者: antilibra   2015-06-16 01:11:00
说词 在法院一定能过真实恶意原则吗?
作者: al0807 (大番薯)   2015-06-16 01:11:00
第三、法律上有分故意犯和无意犯,很明显他是故意还可以大言不惭说不怕,我想他才是七月半的鸭子吧~
作者: lanucelot (lanucelot)   2015-06-16 01:13:00
去跟法官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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