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柳林玮被解除沃草职务了

楼主: DCHC (纯爱基本教义派♥)   2015-06-06 17:38:34
※ 引述《chataulait (死猫一只)》之铭言:
[del.]
: 一方面来说
: 这些社运、公民运动团体因为是反对政府的各种问题
: 所以社会大众对他们有比对政治人物更高的道德标准
: 这是绝对可以理解的
: 一旦它们的成员有道德或金钱方面的过失
: 就更让人觉得他们言行不一、伪善
: 但是,另一方面来说
: 因为这些团体的成员常常是因理念结合
: 加上组织松散、成员流动性高
: 所以,基于对同志的信任(觉得大家都是有理想才来参加运动)
: 常常在财务或报帐的程序上,采取比较信任的态度
: 而没有严格的审核
: 在成立初期都不可能有完善的防弊机制
: 所以,一旦有人要从中谋利
: 很容易钻漏洞
: 事实上,即使是再有理想的公民团体
: 也是由“人”组成
: 先不管树大有枯枝这个问题(想想慈济吧)
: 只要是“人”,就不可完美无缺,更不可能完全无私
: 如果说人性的自私和缺点是人人都无法避免的事情
: 我们要接受一个团体或知名人士的道德亏欠到什么程度?
国内全部的公民团体都是游说团体,都应该接受游说法的登记与监督。
但我国某些自称中立的公民团体,只说自己代表个人或人民,向政府请愿,
但自称中立的公民团体又以社会主义者惯用的阶级斗争与群众暴力来闹事,
而不是和平地向政府请愿。
不愿意承认自己是游说团体,
又不愿意以和平方式请愿,
这种情况造成许多政治乱象,
例如我国的能源政策,
所以反核与拥核的公民团体不愿意以和平方式向政府请愿,
则都应该向内政部与经济部商业司登记。
游说乃民主国家政治体制运作的正常现象,游说法之制定,系为使合法的游说在
公开、透明的程序下进行,引导游说行为发挥正面功能,并防止不当利益输送,
杜绝黑金政治与不法关说。
法务部于民国89年1月11日奉行政院指示研拟“游说法”草案,嗣后该部并于
89年2月8日、92年8月23日、94年7月14日3度研拟草案,报经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嗣游说法于96年7月20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96年8月8日总统公布,
定于1年后(即97年8月8日)施行。
在不损及宪法人民意见表达自由的情形下,建立游说透明机制,防止不当利益输送,
并确保民主政治参与。
作者: tony121010 (我是来乱的)   2015-06-06 18:12:00
你这样会搞到很多政治人物的基金会,他们才不肯哩你先说服马英九跟他的新台湾人基金会吧
作者: labbat (labbat)   2015-06-06 18:29:00
基金会的话 富邦教育基金会也算是 还具体地反核推非核家园要是基金会走体制外抗争还满常见的 应该立法纳入管理才对或许台湾也有罗斯柴尔德家族之类的组织
楼主: DCHC (纯爱基本教义派♥)   2015-06-06 18:41:00
一楼说的应该是福尔摩沙基金会,二楼说的阴谋论太惊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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