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etze (异教神)》之铭言:
: → tortoise1017: 这问题其实很明显 过去写书上节目是没有违规的 06/04 12:19
: → tortoise1017: 政府想抓彭但又不能得罪其他人 所以加上8小时限制 06/04 12:20
: → tortoise1017: 也就是说就算性质一样 但你超过8小时就是有罪 06/04 12:21
: → tortoise1017: 但这8小时限制是后来加上去的 照理说不该向上追诉 06/04 12:21
: → tortoise1017: 因为彭过去不算违规 所以要特地加上8小时再来定罪他 06/04 12:23
不要乱讲。兼职八小时当门槛的规定是很早以前就有的。2004年教育部
台人(一)字第0930056464号令所颁“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
第五条就已经规定兼职不得超过八小时。
(一)教育部为规范公立各级学校编制内专任教师(以下简称教师)之兼职,
特订定本原则。
(二)教在服务学校以外之机关(构)兼职,除兼任行政职务之教师应依公务
员服务法之规定办理外,依本原则之规定。
(三)教师兼职机关(构)之范围如下:
1.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
2.行政法人。
3.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
(1)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之事业。
(2)合于民法总则公益社团及财团之组织。
(3)依其他法规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之事业或团体。
4.与学交建立产学合作关系或政府、学校持有其股份之营利事业机构或
团体。
(四)教师兼任之职务,以与教学或研究专长领域相关者为限。
教师不得兼任下列职务:
1.非代表官股之营利事业机构或团体董事长、董事、监察人、负责人、
经理人等职务。但担任已上市(柜)公司或经股东会决议规划申请上
市(柜)之未上市(柜)公开发行公司之外、独立董事、监察人、不
在此限。
2.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等专门职业法律规范之职务。
3.私立学校之董事长及编制内行政职务。
(五)教师兼任职务以执行经常性业务为主者,其兼职时数每周合计不得超过
八小时。
(六)教师兼职之支给,除支给个数及支给上限外,依军公教人员兼职费及讲
座钟点费支给规定办理。但兼职费月支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教授最高年功
薪及学术研究费二项合计数。
(七)教师兼职数目,除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另有规定外,由各级学校定之。
(八)教师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且须符合校内基本授课时数及工作要求,
并事先以书面报经学校核准,于期满续兼或兼职职务异动时,应重行申
请。
(九)教师兼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不予核准或于兼职期间废止其核准:
1.与本职工作性质不相容。
2.教师评鉴未符合学校标准。
3.对本职工作有不良影响之虞。
4.有损学校或教形象之虞。
5.有泄漏公务机密之虞。
6.有营私舞弊之虞。
7.有职务上不当利益输送之虞。
8.有支用公款或不当利用学校公之虞。
9.有违反教育中立之虞。
10.有危害教安全或健康之虞。
各级学校应就教师之兼职每年定期进行估检讨,作为是否同意教师继续
兼职之依据。
(十)教师依第三点第四款至营利事业机构或团体兼职期间超过半年者,学校
应与教师业职机构订定合作契约,约定收取学术回馈金纳入校务基金运
用或公务预算缴库,学术回馈金每年不得少于兼职教师一个月在学校支
领之薪给总额;其收取办法,由各级学校定之。
(十一)各级学校依据本原则订定之校内规定,应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十二)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定有较本原则更严格之规定者,从其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