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看条文不就好了。
http://misq.ly.gov.tw/MISQ/IQuery/
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40108078805500
http://tinyurl.com/o98llbw
=>>可以看关系文书。前面的理由解释就不用特别转了。
=>>这条例有十三条,记者要你看的是第二条,
第二条 犯罪在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以前者,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依下列规定减刑:
一、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减其刑期或金额二分之一。
缓刑或假释中之人犯,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视为已依前项规定减其宣告刑,
毋庸声请裁定减刑。但经撤销缓刑之宣告或假释者,
仍应依本条例规定声请裁定减刑。
=>>记者没跟你讲有那句话‘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他们也没告诉你下面第三条就列出来了。
第三条非常的长,我就节录,有兴趣的自己去看。
第三条 下列各罪,经宣告死刑、无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
不予减刑:
一、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后略)
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三、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四、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五、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六、洗钱防制法..(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七、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八、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九、惩治走私条例..(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十、犯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信托业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
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保险法或农业金融法之罪。
十一、妨害国币惩治条例..(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十二、药事法..(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十三、民用航空法..(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十四、森林法..(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十五、刑法..(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这个特别长)
十六、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及其他法条)
..(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十七、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废止前之惩治盗匪条例(及其他条例)
..(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十八、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前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十九、陆海空军刑法..(详细条文省略)..之罪
=>>也就是说,上面列的这些罪除非有经过别的法条减轻其刑,都不适用这个减刑条例。
=>>后面的法条大致上是在讲细节,绝大多数都是在讲法调适用、罚金之类的。
=>>这个跟之前尤美女等人提的“赦免法增订部分条文草案”
本质上有相当的不同,我们来看看内容。
http://misq.ly.gov.tw/MISQ/IQuery/
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30313070203700
http://tinyurl.com/p2slzu2
第六条之一 受死刑、无期徒刑宣告之人,本人或配偶、三亲等以内亲属,
得以书面向总统请求特赦、减刑及复权,并得委任律师代理为之。
受死刑、无期徒刑宣告之人,
执行机关应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亲友关于赦免请求之程序。
受死刑宣告之人请求特赦或减刑者,于总统以书面拒绝其请求前,执行机关不得执行。
赦免之请求,每任总统任期内,经总统书面拒绝请求后,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请求赦免。
第六条之二 总统府应邀集赦免相关机关、学者、专家及民间团体等代表至少九人,
就受死刑、无期徒刑宣告之人特赦、减刑及复权之请求,
并向总统提出赦免与否之建议,其组织规程,由总统府定之。
前项代表聘期二年,由总统聘请政府机关及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代表担任之,
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单一性别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一项之建议内容及代表名单,应主动公开。
第六条之三 前条代表经决议认有必要者,得为下列行为:
一、请主管机关到场说明。
二、向法院、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调阅卷证资料。
三、访视关系人、受刑人及其代理人。
四、邀请被害人或其二亲等以内亲属,到场陈述意见。
五、举行听证,征询各界意见。
=>>这个提案牵涉到的行政机关跟前面减刑条例不一样,
这个提案把赦免变成总统府、甚至是总统府提的代表会的政治责任。
第六条后半只模糊的说每任总统任期内请求赦免失败后不得再以同一原因来提,
先不谈更换原因,那么下一个总统任期是否又可以再以同一原因来提?
=>>本来的赦免法,赦免是总统主动提出,
原本的第六条
总统得命令行政院转令主管部为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研议。
全国性之减刑,得依大赦程序办理。
尤美女的版本变成总统府跟委员会变成一个被动机关,
法条的写法也很容易被钻漏洞,也就是说,
想要避免死刑执行者可以想尽办法来利用赦免法来拖延时间,
原本以法务来处理的案件变成了总统个人被迫要做的政治判断。
至于那个委员会是否权限太大我是懒得讨论。
我只想说,目前的规范之下,并非没有让重刑犯救济的管道,
这个版本开一个这么大的洞,真正的冤狱不见得帮忙的到多少,
说不定反过来让有心人利用,叠床架屋更会破坏法务的中立性。
(反正都给总统玩就好了嘛)。
=>>尤美女的赦免法很有可能变成实质废死,
而且这个判断变成只是总统跟他聘的委员被迫而作,
很多因为不相信政府而支持废死的人,这样假装废死就有意义吗?
减刑条例并没有动到实际法条,也没有对实际执行有另设机关机制,
再加上有这么多除外项目不会被减刑,还要跟废死扯在一起就很好笑了。
我看不是有心的媒体或网军蠢,而是阅听者自己纵容出这样的媒体或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