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haha99 (此方不可长)
2015-06-02 11:42:36※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无益于中出)》之铭言:
: 为什么龙潭购地案值得讨论?因为这是一个很滑稽的故事。政府花了一百多亿在龙
: 潭买了一块地要作科学园区,但是这块地环评一堆不能通过、里面一大部分是不能开
: 发的山坡地、腹地狭小、区位不佳,在购地之前厂商都表示不喜欢这篇土地的意愿。
: 甚至在决策之前,经济部、行政院其实都不同意购买龙潭这块土地来作科学园区。
“不违背职务收贿”立意上是为了避免公务员索贿、不收钱不办事,
所以之前此法条的行贿者, 甚至没有罪责。
如果是用实质影响力, 那其实应该要“违背职务收贿”才对,
正因为总统法定职务不包含处理那块地。
不然会怎样, 会变成
“你不拿钱给总统, 总统就会用实质影响力, 阻挡竹科管理局买这块地”。
怎么想都觉得有点超过常理。
当然, 也是可以主张扁的实质影响力, 去策使竹科管理局买了本来就可以买、
该买的龙潭土地, 只是因为有对价关系, 所以算成行贿、但不违背职务。
但如果是这样, 买这块地本质就没有问题,
如果真的有问题, 那马政府应该要主张买卖无效, 解除契约。
如尔等一般对龙潭案的认识, 应该是总统收钱, 让竹科管理局买了不该买的地才对,
两者有不小的差距。
这点一直是个很大的问题, 不管扁是有罪无罪、有无政治考量,
这个判出来引用的法条让我觉得有点奇妙, 为何不是“违背职务收贿”?
这就留给42689.2伤脑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