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连法官‘违法’也‘无法’挽救的支付命令

楼主: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5-05-15 05:33:16
※ 引述《mstory (m的故事)》之铭言:
: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92
: 这篇简单来讲就是
: 有一个人根本没办信用卡
: 确因为支付命令的关系
: 被要求要还卡债
: 而一审的法官查过了
: 一切都与被害人无关
: 于是判被害人不用还款
: 还是该公司仍上诉
: 结果颠覆一审判决
: 说因为没捉到是谁伪造的
: 所以该被害人仍该还款
: 也就是说
: 法官不一定能让诈骗集团去吃土
: 可惜,我们的立院诸公除了只会吃饭之外
: 大概什么事都不会干了
这问题很简单呀
支付命令 一开始就有一段异议期了
那段时间只要收命令的人异议证据有问题 举证责任就在债权人方
相对的 等生效后举证责任在债务人方亦没什不对
刚开始不针对证据异议 等生效后 本来就会比较难推翻
否则生效前跟生效后没有不同 那大家都等到最后再来争执证据就好了
这样一来 这个程序就不好用 形同虚设
再说 伪造的人 如果不是债权人 让他承受损失就很理所当然吗? 未必吧
而且说真的 这个案例很不合常理
申请信用卡 个人资料不对 支付命令是怎么送达的?
很明显地址是对的 相信当事人在支付命令下来前应该就很清楚了
这种事 当事人也有责任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15-05-15 05:57:00
你可以说当事人不回应也是有问题,但法院的行为是动用公权力没收当事人的财产,财产权是受宪法保障的,不能说因为你在短短二十天内没回应,我就可以任意处份你的财产,你还不能再有异议,这明显有违比例原则,就算是刑法作成简易判决,也是有上诉管道可以救济
作者: mecca (咩卡)   2015-05-15 08:23:00
其实就是台湾人事到临头才在哭哭的习惯。比如说最近的南铁案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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