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监视器抓违停 在美不违宪

楼主: GV13 (远见13)   2015-05-05 12:45:53
联合报 张升星/法官(台中市)
柯P主张在违规停车最多的热点设置监视器,作为取缔依据,甚至讥讽反对者“脑袋装大
便”,但法官及学者则认为设置监视器取缔违停于法无据,侵犯隐私权,倘若硬干,就是
“独裁希特勒”!这项争议,涉及法律价值的基本辩证,值得深入探讨。
在英美法概念里,驾驶汽车并不是基本人权,而是政府的特许。既是特许,就不是单纯的
财产权或自由权、工作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权的概念所能涵括解释。所以驾驶机动车辆须
要“执照”、停车应获“许可”、车辆须经“检验”等,这些都是行政特许,并非天赋人
权。大法官释字第六九九号解释认为:“驾驶汽车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亦为宪
法保障的基本人权,但又强调:“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加以适当之限制”。两
者立论基础虽有不同,然而道路交通向来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余地”,操作结果实无二
致。
以监视器取缔交通违规为例,芝加哥市政府从二○○三年起广设监视器,以监视影像作为
裁罚依据,而且“认车不认人”,除非车主提出不在场证明或者证明出租他人,否则直接
开罚。该案当事人主张市政府根据监视影像迳予裁罚,剥夺听审机会,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及平等保护原则。然而第七上诉巡回法院二○○九年在Idris v. City of Chicago一案,
认为市政府以监视影像取缔“闯红灯”,有助降低执法成本,增加违规侦测及防止车主卸
责,符合合理标准并不违宪。
田纳西州二○○八年在City of Knoxville v. Ronald R. Brown一案,也采取相同见解,
其他美国各州也采取相同立场。联邦最高法院早在八○年代的Cardwell v. Lewis, New
York v. Class和California v. Carney等案,明示驾驶动力车辆行驶于公开道路,对隐
私权的保护期待较低,因车辆不是住所而是交通工具,难以避免公众检视。
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二对于使用科学设备迳行举发,订有“当场不能
或不宜”的限制,论者据此主张取缔违规停车并非“当场不能或不宜”,所以指责柯P违
法。但是同法第七条之一也规定:“对于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事实或检
具违规证据资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但行为终了日
起逾七日之检举,不予举发。”换句话说,只要民众用行车记录器影像检举违规停车,警
察机关照样可以迳予举发裁罚。依照目前行车纪录器的密度,对于隐私权之侵害岂不比监
视器更恐怖?但是论者却又视若无睹,岂不怪哉?我如果当台北市长,只要努力宣导上开
规定,鼓励民众检举不法,然后发放奖金,既能节省公帑,又增加执法密度,也不必背负
侵犯隐私的骂名,如何?
不去探究法律观念差异,只是贴上反动的标签符码,这就是台湾公共政策的浅薄论述。
但这次的法律辩论中,有一件事是确定的:台北市政府的法制幕僚几乎隐形,战力薄弱,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政治酬庸的关系?
http://udn.com/news/story/7339/881721
那些把人权挂在嘴边的通常都是心里有鬼
台湾最不缺人犬团体 台湾的乱源
作者: johnny9667 (大八)   2015-05-05 12:51:00
蛆蛆抓紧囉~~~ 又要过发夹弯囉~~~~
作者: Beramode (Xeno)   2015-05-05 12:52:00
美国可以拿枪 所以台湾也可以!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5-05-05 12:57:00
只能说柯这项议题处理得很差
作者: Riya520 (GO!!!!!!)   2015-05-05 13:00:00
柯才聪明, 打个嘴砲就诱出一堆正反意见其他政治人物作到流血流汗才博到一点点媒体版面
作者: hikki82119   2015-05-05 13:06:00
为什么法官举英美法系的例子? 台湾不是大陆法系?
作者: Lumia625 (改拿Nexus 5X了)   2015-05-05 13:18:00
只会老是拿美国说嘴 有没有其他招?
作者: westfour (豹哥)   2015-05-05 13:26:00
不然拿中国说嘴吗? 有请l大爷出来打脸
作者: chenggong (一枝花)   2015-05-05 13:57:00
美国有立法!台湾没立法!谢谢!新闻内容是闯红灯!你看仔细了吗?
作者: ufo15526368   2015-05-05 15:07:00
这里是台湾 学马英九逆??
作者: lhsieh (不要问)   2015-05-05 15:08:00
去掉废话注解,最后段说某神老婆被酬庸才是重点
作者: hanbur (cow~)   2015-05-05 21:01:00
这里是台湾,脑袋装大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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