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独裁柯脑

楼主: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5-05-01 17:02:57
这边呈现出来一个问题是,
利用强大效率的工具(bigdata处理,搜寻引擎)和不特定人组成团队(动员网络肉搜),
将大量合法公开资讯做整合而获知以往旧科技下无法轻易得知的个人非公开资讯,
是否受到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保护?
即便动用毒树毒果理论,由于种子都是无毒的公开资讯,长出来的果子理应无毒...
路口监视器录到的都是任何经过的路人都能看到的,
也就是说录像内容都是公开资讯,
问题仅在于有系统有效率的整合公开资讯是否侵害隐私权?
欧盟法院也的确出现这样的判决:
Google顾问团:“被遗忘的权利”应该只限于欧洲.
http://www.ithome.com.tw/news/93962
欧盟法院在2014年5月宣判人有“被遗忘的权利”(a right to be forgotten),
欧洲民众有权要求Google删除有关个人资讯的搜寻结果。
严格捍卫这种公开资讯形成的"隐私权"的话,很多乡民可能会中奖 XD
话说回来,就使用监视器取缔违规停车这件事来说,
政府甚至于并没有用到大量资讯整合的技术,仅利用特定地点对单一事件做纪录并惩处,
任何人经过路口都可轻易发现违规停车的车辆与并见到车牌号码,
也就是说这纯粹只是以自动化设备取代警员在现场做的同样一件事而已,
今天如果警察的人事费用低于路口监视器,大量设置警察一样可以达到相同行政目的
现在状况只是大量在路边公然公开违规停车的驾驶人利用DDoS攻击让警力不胜负荷
而无力全面惩罚,甚而沦为选择性执法(碰运气)...
最后,要落实毒树毒果理论的理由是避免因法院采信不当来源取得之证据,
导致司法人员有诱因增加更多侵袭性的不当取证行为(搜索,羁押,...)侵害人权,
如果今天允许既存之监视器画面同时供交通违规取缔使用,
又没提供诱因使政府在现有监视器之外更大幅增加监视器数量,
资源共享又有何不可? 何况政府并没有公开将违规车辆车主与驾驶人资料上网...
楼主: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5-05-01 17:05:00
当然如果有触犯现行法令之虞,还是应该尽速修法...但把违法违规上纲到宪法层级的隐私权侵害就.....
作者: Miule (Miule)   2015-05-01 19:39:00
问题是在资讯被第一次公开时的正当性,而不是拿公开资讯拼凑完整度更高的资讯(所谓肉搜)这个行为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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