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pthr1215 (天天)》之铭言:
: 我的工作是算法优化,
: 每次看到公投法都觉得好智障。
: 总选举人的50%有效票,然后同意票>反对票,才算成案。
: 接着反对方就会出来喊说:不要去投票~~~
: 所以我们得到了三个条件。
: 1.总选举人的票≧50%
: 2.同意票>反对票
: 3.反对票≒0
: 请问,当反对票接近0的时候,假如总选举人的票数≧50%。
: 有可能同意票会小于反对票吗?
: 不可能啊。
: 也就是说,条件一是条件二的充分条件。
: 同时,条件一也是成案的充要条件。
: 只要条件一成立,必然成案。
: 既然如此,那你法条修改成只保留条件一就好了啊。
: 讲一堆废话。
: 好了,上面是逻辑思考。
: 回到法条本身,
: 为什么要同时有条件一跟条件二?
: 说好听一点是避免漏洞。
: 不过以政客的角度来说,
: 其实只是想偷渡条件一罢了。
: 不想让人发现只要投票率≧50%必然成案。
: 因此就来了一个同意票>反对票。
: 接着就可以跟支持者说,乖乖在家睡觉啦~
: 就算真的支持者到了投票所,例如公投绑大选。
: 也会大声的跟支持者说,我们不要投~~~
: 有够难看der。
: 虽然我搞不懂这种法条怎么有支持者挺得下去。
我比较喜欢用总统最喜欢的“实质影响力”来讲
全民公投中 行 动 实质影响力 结 果
当总投票率>50%时→赞成票<反对票→投赞成票→赞成此议题
→投反对票→反对此议题
→不 投 票→废票不影响
→议题否决
→赞成票>反对票→投赞成票→赞成此议题
→投反对票→反对此议题
→不 投 票→废票不影响
→议题赞成
当总投票率<50%时→赞成票<反对票→投赞成票→赞成此议题
→投反对票→反对此议题
→不 投 票→反对此议题
→议题否决
→赞成票>反对票→投赞成票→赞成此议题
→投反对票→赞成此议题
→不 投 票→反对此议题
→议题否决
黄字处即为魔鬼所在处,首先讲讲赞成与否决,当我们要罢免立委时会遇到50%投票
率门槛,这是因为例为曾在选举中胜出,因此要换掉他需要有一定门槛,也就是否决选
项具有民意基础,然而看到公投这里来,否决选项本身并无民意基础,然而它却受到门槛
保障,这因此使得公投结果几乎由命题决定,也就是不公平所在之处。
这也的确造成了一些很可笑的现象,综观公投史,有哪次不是赞成票>>反对票,而又
有哪次议题赞成,是的,没有半次,由于赞成票优势过多,因此反对者只要坚守“不投票
原则”,即可把不表态、不知情、不克前往的所有票纳为己有,废票就是废票,在此却成
为了反对方的工具,真的是十分可笑又悲哀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