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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区劳动检查所
台中市南屯区黎明路二段五○一号
04-22550633
苗栗县、台中市、彰化县、南投县、云林县等辖区事业单位
(注:
其中台中部分自102年3月15日起授权台中市劳动检查处执行部分劳动检查业务,
详台中市劳动检查处)
http://i.imgur.com/E9RKdOC.png
http://ppt.cc/JdC~
下列场所台中市不准检查
1.劳检法第26条危险性工作场所
2.安卫法第8条,危险机械设备之检查。
3.雇用200人以上企业。
4.国营事业、政府公共工程、国立大学、国防事业。
第 26 条
左列危险性工作场所,非经劳动检查机构审查或检查合格,事业单位不得
使劳工在该场所作业:
一、从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业之工作场所。
二、农药制造工作场所。
三、爆竹烟火工厂及火药类制造工作场所。
四、设置高压气体类压力容器或蒸汽锅炉,其压力或容量达中央主管机关
规定者之工作场所。
五、制造、处置、使用危险物、有害物之数量达中央主管机关规定数量之
工作场所。
六、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之营造工程之工作场所。
七、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工作场所。
前项工作场所应审查或检查之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总之,法令规定直辖市的劳检是直辖市负责
但实际上,除了台北和高雄外,其他的劳检所只是好看用的...
是不是中央要负责我不知道,但我只是知道以劳检来说
中央是不准别人有任何权力的
这个是不是国民党执政无关,102年也是国民党执政。
劳检的权力很大,所以____很多。
这种权力是不是能分给别人呢?
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白纸黑字的公文是台中市劳检所,只能小打小玩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