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关于人身攻击的标准,个人建议

楼主: bigbear2007 (哇最爱逮完)   2015-04-06 08:05:40
从昨天改变成真(笑)之后, 板友对干板友不干政治这个议题讨论热烈
个人看几乎多数板友都支持对人身攻击加以严格处理
只是标准在哪里, 大家还有所争议
个人以为, 严禁人身攻击, 其出发点绝对不是妨碍或禁止板友互战
毕竟本版不是公民版或国家研究院其他看版那样是认真严肃讨论的地方
本版最大的功能本来就是发泄, 就是干政治
禁止人身攻击, 其出发点就是保护板友, 保护什么呢
1, 让板友了解不应该人身攻击, 以免触法
2, 让板友在被人身攻击时, 能在本版有申诉管道, 以免没办法只能去法院寻求救济
换言之, 这项规定会比较像调解委员会, 让板友不至于上个网干政治就搞得要上法院
浪费时间, 又增加心理压力
因此, 人身攻击的标准, 应该就采取刑法相关规定的标准
也就是:
刑法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
刑法309条公然侮辱构成要件为: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26
1.要有侮辱的行为:
侮辱无论是用粗鄙的言语、举动,嘲弄谩骂或其他轻蔑人的意思
使人产生难堪状态的行为都包括在内。
2.必须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足以减损被害人的声誉,
还是执意使这些行为发生,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
而刑法310条诽谤罪构成要件为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43
1.须有指摘或传述或散布文字、图画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的行为:
2.须有散布于众的不法意图:
3.须所诽谤之事为不真实而无免责条件:
因若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
则有第310条第3项的免责条款不罚,但涉于私德
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仍然不能免责。
======
由上开法律条文构成要件我们可以了解, 本版应采的人身攻击标准很简单
1., 针对特定人或虽非特定, 但不特定第三人均可得知其指涉对象
2.. 其言论有轻侮,谩骂, 使对方不快, 或减损对方名誉者
3.. 纵然所指摘者为事实, 但涉及私德与公共利益无关者, 仍应处罚
(( 这部分板友最常犯错, 比如A在西斯版贴文: 我昨天跟10个70岁阿嬷上床,好爽
而A来本版战, B回文推文说: 哎唷, 跟70岁阿嬷上床的新瓦哥来了喔 ))
像这样的回文推文, 虽然可能是事实, 但足以毁损对方名誉, 且只是涉及私德
与公共利益无关, 若此, 对方若有意就可以刑法310条告上法院, 因此,
这样的言论也应该禁止
一点小意见, 请新版主参考
另外关于外国人,特别是强国人, 由于板友对其人身攻击的言论,无法采取法律救济
那是否对外国人之人身攻击言论加重处罚,以保护板友权益
这一点昨天有板友提出, 但大家认为这样是否适当 ?????
作者: bg00004 (绝缘体)   2015-04-06 08:08:00
一个问题...假设9.2崩溃了 X坑来袭 花果山的逆袭吱吱崩溃 蛆蛆蠕动...这些算是吗?
作者: DarkerWu (糊涂)   2015-04-06 08:10:00
照法条的话 算是 但看你是不是对着人骂
作者: bg00004 (绝缘体)   2015-04-06 08:10:00
我比较想知道.这个问题DarkerWu 之前有一个签名档吗?关于这边的内容就是在说大概这样的问题.. 事实上我认为这非常难拿捏但也不是说难就不做放任就是了...
作者: Re12345 (GF#2)   2015-04-06 08:18:00
全数开放,法律责任自负
作者: DarkerWu (糊涂)   2015-04-06 09:21:00
我没有关于这边的签名档喔~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5-04-06 13:52:00
谢谢你的提点 我这边会在想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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