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政治黑特板板规 2015/04/03 起生效

楼主: Enter1942 (1942年的进入键)   2015-04-03 22:24:19
第一章 总则
1.本板接受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之法律,教育部学术网络公约,以及批踢踢实业坊站方
 制定之站规管辖。若板规与前列各规章有所冲突,应以前列各规章执行为准。
2.政黑板主旨为提供网友针对政治相关事件的心情抒发与交流。
3.本板所称之政治定义为:
 政治议题:针对各级政府单位所提出政策以及各种法规修订之看法。
 政治人物:各级政府单位首长及政务官、各级民意代表、各政党内部组织成员、各
级选举候选人、公开(经媒体报导或有自行宣传之实)参与各种政治议
题之团体或个人、政论节目主持人与来宾。
 政治相关:涉及政治人物本身,以及政治人物公开(经媒体报导或有自行宣传之实)
对政治议题提出各种见解或产生各种行动的事件。
4.若板友同时具备政治人物身分,则以政治人物身分论之。
5.文章标题、可客观得知与政黑看板或板友相关之签名档、发文后编辑修改之内容、
以及转录文章之内容,视同发文本体。其内容亦必须遵守板规之各项规范。
(非前列范围之签名档违规,请利用PTT看板警察局检举违规)
6.针对违规行为,板务得以使用删除违规文章、删除违规推文、退文、水桶作为处份。
 处份得以因违规情节轻重等理由选择任一或复合动作。
7.政黑板水桶天数计算方式:基础水桶日(各项板规所设定之水桶天数下限)*(前科
次数+1)。若水桶天数超过各项板规所设定之上限,以上限天数为准。
8.政黑板前科之计算方式:每经过水桶判决累加一次(不分违规板规)。每年的1/1与
7/1固定删减已超过半年的前科一次。
9.针对水桶处份,若违反板规程度轻微者,板主得另外判决警告。单一使用者每累积
警告满2次(不分违规板规)则转换判处水桶10日,不计前科,水桶判决后警告归
零。每年的1/1与7/1固定删减已超过半年的警告累积。
10. 板主因应站规赋予执行板务的公告,仅受站规之规范,不受本板规之限制。
第二章 文章分类
1.本板文章标题分类分为‘黑特’、‘发泄’、‘心情’、‘讨论’、‘创作’、
‘恶搞’、‘新闻’、‘转录’、‘其他’与‘公告’。
2.标题分类使用说明:
 a.黑特:针对政治相关事件的心情抒发。本类文章无条件接受板友回应。
 b.发泄:针对政治相关事件的心情抒发。使用者可以有条件不接受任何板友回应。
c.心情:同‘黑特’类别。
 d.讨论:针对政治相关事件的讨论。若遭板规3-5检举,使用者应能提出来源基础。
 e.创作:针对政治相关事件的各种类型文创。
f.恶搞:针对政治相关事件或看板现象的戏谑创作。
 g.新闻:转录新闻、社论。
 h.转录:转录新闻、社论、投书、他板文章或以其他平台与媒体形式散布的著作。
i.其他:与政黑板板友权益相关且非属上列各分类的文章。
j.公告:板主专用分类。
3.当使用者于非回文情况下发表文章非选择‘新闻’、‘转录’类别,而文章内容具
有转录新闻、社论、投书、他板文章或以其他平台与媒体形式散布的著作(不论是
全文或部份内文转录)的事实时。假若使用者自己发表的文字未满200字,不论标题
选择类别,一律视为‘转录’类别。同时受政黑板规3-4-a文章发表数量规范。
(字数计算不列入连结网址、标点符号、无意义的文字组合、相似的复制贴上文字、
转录内容文字。英文以完整单字为一字计算。)
第三章 一般罚责性板规
1.发表文章格式须遵守板规相关规定,违反下列事项板主有权直接删除文章,经常性
累犯者依情节轻重板主得以另行给予10~30天水桶。
a.文章标题须使用第二章所列的文章标题分类。不得使用错误之标题格式、未依文
章内容采用正确文章分类或自行另创文章分类标签。
b.文章内容须满20字,合理使用的空白文梗除外(是否合理使用由板务判断)。
‘新闻’、‘转录’类别文章以使用者自己发表之心得计算。
(字数计算不列入连结网址、标点符号、相似的复制贴上文字、转录内容文字。
英文以完整单字为一字计算。)
c.发表文章使用中文时,必须使用台湾正(繁)体中文发文。
2.发表文章或推文内容禁止事项。
a.非板主于标题使用‘公告’之文章分类,或以疑似板主语意而误导或恐吓板友。
违反者得处以水桶30~360天,若为发文违规另行退文处分。再犯者以永久水桶处
分。
b.未经许可公开他人之个资、水球、信件、相簿连结等。若为公开之资料可由政府
机关网站或报章媒体合法查询者不在此限(他人于他板所公开之个资亦不得转贴
内容于板上)。违反者得处以水桶30~360天,若为发文违规另行退文处分。再犯
者以永久水桶处分。
c.发表有关广告、18禁(或恐怖图片)内容、愚弄板众、含商业讯息的征人或征物
讯息之文章或包含上述内容之连结,违反者得水桶30~360天,若为发文违规另行
退文处分。
d.针对看板内特定或不特定板友提出告诉或进入法院实际审理前之各种法律动作。
亦禁止鼓譟他人提出告诉或进入法院实际审理前之各种法律动作。违反者处以得
水桶30~360天。
e.以任何型式攻击本板与全体板友、点名本板针对板内任何板友集合的引战或攻击
行为、点名政黑板讨论看板之既存现象(例如非回应引用文章时讨论看板出现的
文章标题或内文、或非同讨论串回应论点情况下讨论板友所持之意见)或未来走
向(例如提出政黑板应行使的政治行为)、未明确指称对象之引战或攻击行为(
引战或攻击行为后才补充指称对象亦会处以警告以上处份)。违反者得处以水桶
15~180天。
本条所称点名政黑板包含提到政黑、这个板、这里等用字。
f.以任何型式故意讨论两性性器官或性行为之西斯文。违反者得处以水桶10~90天。
g.针对未参与政治性议题及活动之非政治群体或个人的歧视或攻击。非政治群体包
含一般性社团或登记团体以及地理性区域、血统族群、性别、性倾向、职业等群
体。个人包含非政治人物亦非板友之非自愿成为关注焦点之无辜者。违反者得处
以水桶10~90天。
h.恶意鼓励暴力、犯罪或自我伤害的极端言论。违反者得处以水桶10~90天。
i.对于讨论区以及特定支持者,禁止使用代称(允许中性以及合理的简称,如隔壁
板、蓝军、绿军)。若使用代称同时(或之前)未明确指称对象视为针对讨论区
或特定政党支持者。若为第一人称不涉及任何第三人的自述不受本条限制。违反
者得处以水桶10~60天。
本条针对支持者禁止代称规则为:
a. 使用非人类之代称 (如吱、蛆、狗、畜等)
b. 使用数字代称之代称 (如609、689、9.2等)
c. 可客观得知违反前二项之组合字亦禁止(如 口支、虫且 等)
本条针对讨论区禁止代称规则为:
a. 使用非可客观辨识之缩写简称 (如花果山、疯吱谷、粪坑等)
b. 使用非中性的代称 (中性代称如隔壁板)
若单篇文章出现超过2次违规,则累加处份。
3.发文者禁止事项。
a.删改被板主锁定之文章任何内容。违反者得处以水桶10~180天。
b.‘转录’文章需经原作者同意(包括从本板转出或从他板转入,且禁止转录TEST
板文章)。转录文章不得出现其他看板所产生之推文。违反者得处以水桶10~90天。
c.‘新闻’、‘转录’类别文章需检附文章之来源(网址或其他看板发表之资讯)
。内容不得具有可客观得知回应板上网友之发文或推文。违反者得处以水桶10~90
天。
e.故意窜改引用资料之内容(包含转录文章之标题或内容)、删除或窜改推文纪录。
违反者得处以水桶10~90天。
f.发表与政治相关人事物无关(与政治相关发文内容未超过全文50%)、讨论其他讨
论区之板务(现行管理者的管理讨论区走向、禁文、禁言等设置)之文章。违反者
得处以水桶10~90天。
  若其他讨论区的板务动作与政治有相关,只能讨论过去曾发生的现象(4年之前)。
  
g.禁止使用向板友提出疑问之标题(转录新闻或文章的提问标题不算)或文章内容
仅抛出疑问个人看法未足200字。违反者得处以水桶10~30天。
  本条所称之抛出疑问,不包含利用提问法等修辞法。回文视为回应文章,不受本
条限制。
(本条之字数计算不列入连结网址、标点符号、相似的复制贴上文字。英文以完整
单字为一字计算。)
4.避免板面滥用情形禁止事项。违反者得处以水桶10~180天。
a.‘新闻’与‘转录’类别文章,单一使用者24小时内不得发表超过2篇。
b.单一使用者1小时内不得发表超过3篇文章,12小时内不得发表超过5篇文章。(包
含回文、遭板主删除之文章,不包含‘新闻’与‘转录’类别文章)
c.单一使用者24小时内不得有超过2次发表文章后24小时内即删文之行为。
d.单一使用者在12小时内不得有超过2次相类似推文。若由板主推定非具有洗板意图
不在此限。(正常情况下回应板友之问答或单纯表情符号与用字推文不属于洗板
范围)
h.单一使用者在12小时内不得有超过1次相似发文(包含回文)内容,且由板主推定具
有洗板意图。
e.针对在自己本文内网友推文的回应如无另外发文必要,应以修文或推文回复(发
文回应之必要由板务判定)。针对网友的发文或他文推文的回应,亦应具备足量
之心得看法(足量与否由板务判定)。
5.禁止发表不实言论行为。
a.本板文章依性质分为‘心情类’与‘非心情类’。凡使用标题分类为‘讨论’以
及可客观得知文章为针对板上文章或推文所产生的个人心得属于‘非心情类’,
其他文章一律归于‘心情类’。
b.本条规范之范围不包含涉及网友个人部份、‘心情类’文章内之推发文涉及针对
政治相关评论以及可受公评政治人物的看法、及可客观得知为恶搞戏谑之创作。
c.提出本条之检举应先检附相关证据(新闻连结、文字资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伪
造之资料),证明检举内容不实之处。
d.本条检举案受理后,板主应通知被检举人于指定期限内至政黑检举板提出说明。
若通知未言明期限,则以板主发出通知后24小时为最大期限。若被检举人于说明
期间回应认错,可免除该次水桶处份。
e.若被检举人有相同议题言论再次被检举,板务得略过步骤d.直接判决。
f.违反本条者得处以水桶10~180天。
6.‘发泄’类别文章规定。
a.发文者若不接受网友回应,应具备下列要素:
i. 于文章开头清楚放置板主所设置的警告范本,不得针对内容做任何修改。
ii. 不针对推文做任何之推文与修文之动作。
iii.内容不得出现刻意引战或钓鱼之语意。
b.发文者得以在满足上列之条件下对推文做全数删除的动作(禁止部份删除)。
c.发文者进行删除推文动作后,得以对仍刻意推文之使用者提出检举。
d.针对‘发泄’文回应之违规行为,得处以水桶10~90天。累犯得另外处退文处分。
7.与被水桶使用者之相关规定。
a.被水桶期间禁止以分身ID发文、推文,或蓄意干扰板务进行。违反者水桶加倍,
得另外加判水桶30~3650日,原ID与分身ID接受相同水桶处份。日后判决违规时
前科记录合并共用。
一次水桶期间再犯者,原ID与分身ID皆永久水桶。
b.禁止使用者发文或推文多次使用与已知被水桶使用者相似的字句与语气而扰乱板
面秩序。违规者得水桶180~720日,累犯处以永久水桶。
c.违反本条之使者用将被视为因本看板不受欢迎行为,同时冻结在政黑检举板的一
切权力(同期限水桶)。
8.与回文相关规定。
a.若文章违反3-3-f无关政黑或违反3-3-g发文提问遭板主删除,将连带删除该文章
的所有回文。
b.若文章标题违反板规,得连带删除该文章的所有回文。
c.回文引言不当(回文字数低于引言字数50%)、与被回应之内文或标题无明显关系。
情节严重者得水桶10~90日。
第四章 人身攻击行为规范
1.禁止以任何形式(包含谐音、译音)于发文(包含标题)、推文、暱称、签名档点
名攻击板友。点名系指客观上可知系指何一ID者(如直接点名ID、回文引言所指向
ID、推文时间点前未有其它ID可指向发文者、已成为两人对话式之回应)。攻击以
刑法上亦构成公然侮辱、诽谤或侵害隐私之方式为认定。违反者得水桶15~360天。
2.禁止以任何形式(包含谐音、译音)于发文(包含标题)、推文、点名引战板友。
点名系指客观上可知系指何一ID者(如直接点名ID、回文引言所指向ID、推文时间
点前未有其它ID可指向发文者、已成为两人对话式之推文回应)。引战包含非针对
被点名板友于同主题之言论内容回应而提出针对被点名者的想法或评论,或点名未
参与同主题讨论之其他板友。违反者得水桶10~90天。
3.前二项检举案提出时,板务将同时检视同主题讨论之相关内容(如同篇文内之推文、
同主题或具有引文内容之回应文)。若检举人同时具有攻击或引战之事实一并判处
水桶。若检举人同时为引战或攻击之起首者,追加判处警告一次。
 
4.使用内容(包含缩址内容)包含政黑板友ID(客观上可知针对何一ID者)之签名档。
违反者得处以水桶15~180天。
(利用他人推文作为签名档之行为请向站方检举,板务层级不重复处份)
5.禁止以ID攻击板友(如刻意创ID为使用他人ID加上攻击用语)。违反者水桶30~360
天,若为发文违规另行劣退处分。
第五章 检举申诉制度与板务相关
1.政黑板之检举文与申诉文应发表于HateP_Picket政黑检举板。违反者得水桶30~360
天并退文处分,且板务不受理。
2.于看板讨论板务者得水桶30~360天,若为发文违规另行退文处分。
本条所称之讨论板务包含发文或推文提及板主可能使用之板务动作(例如水桶、删
文、标记文章等)、复制板主板务判决之发文或推文内容、复制政黑检举案申诉至
组务之板务回应内容或组务判决结果。
3.其他相关规定请参阅政黑检举板(HateP_Picket)板规。
第六章 临时公告效力
1.板主有权力依照临时公告内容,对特殊情况迳行处理。
2.若临时公告内容与现行板规之罚则不同或抵触,以临时公告为优先。
第七章 政治黑特板板主选举遴选罢免办法
1.请参见精华区z-5-2
第八章 修改板规
1.新修板规由全体板主不限方式达成共识认可通过后,由其中一位板主公布并置底。
2.新修板规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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