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黄国昌的庭讯陈述 想看的人请点这里

楼主: 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5-03-27 10:24:59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25/580570/
黄国昌的庭讯陈述 想看的人请点这里
2015年03月25日10:46
中研院研究员、岛国前进发起人黄国昌今到台北地方法院,为去年3月的占领立法院行动
出庭,并在脸书分享庭讯陈述。
黄国昌以看见婴儿被锁在密闭车中濒临窒息,必须打破车窗才能救出婴儿为例,比喻占领
国会的行为,是为了解救台湾民主。
“对于占领行动,坦然承认;对于司法程序,正面迎接;对于可能的法律责任,勇敢承担
。”黄国昌坚信占领行动无罪,他说,“检察官错了!”
以下为陈述全文
今天上午,为2014年3月的占领行动至台北地方法院出庭。
以下,是2015年3月25日首次庭讯为运动辩护的开场陈述。
挽救民主宪政 人民义无反顾
——对于检方起诉2014年3月人民占领行动的开庭陈述
当看见一个婴儿被锁在密闭的车中濒临窒息,该做的事情就是打破车窗、救出婴儿。这样
的行动,不仅是法律所容许的,更应该是法律所鼓励的。当那个婴儿不仅是台湾的前途发
展、甚且更是台湾的民主宪政,采取积极的行动,挽救已然濒临坠崖危机的台湾核心价值
,则是每一位台湾公民责无旁贷的义务。
为了矫正马政权在强行通过“黑箱服贸协议”的毁宪乱政恶行,为了捍卫台湾人民牺牲奋
斗争取而来的民主自由,2014年3月,台湾人民发动了占领行动,要求立法院宣告“张庆
忠三十秒会议”无效、要求退回黑箱服贸协议、要求建立两岸协议监督机制、要求召开公
民宪政会议,“先立法、再审查”的诉求,撼动了台湾民主宪政的天空。
对于占领行动,坦然承认;对于司法程序,正面迎接;对于可能的法律责任,勇敢承担。
但是,我坚信行动无罪,所有为了拯救这个国家而参与行动的台湾人民、青年学子,更是
无罪。真正有罪、真正应该成为这个司法程序对象的,是从九月政争就已跨越宪政民主红
线的马英九、是应该为行政院血腥施暴负责的江宜桦、是三十秒片面宣告服贸视为审查通
过的张庆忠、是那些背弃宪法职责、协助马英九破坏行政立法监督制衡机制的国民党籍立
法委员们。
是的,这场审判不是关于煽惑他人犯罪、不是关于非法侵入建物、更不是关于妨碍公务;
这场审判真正关涉的,是台湾宪政民主的危机、是总统毁宪乱政的恶行、是国会背弃人民
托付的怠惰,更是当行政权与立法权联手破坏台湾宪政民主的秩序时,人民所被迫必须采
取的自救行动。
也正是因为如此,需要提出解释的、需要提出抗辩的,不是在这个案件中的任何被告,不
是任何参与这个救国行动的人民;真正需要向人民解释、真正需要被追究责任的,是马政
权。
我预期,在接下来的审判程序中,检察官将会主张“即使有再良善的动机,也无法正当化
被告等的违法行为”、“公民不服从并非法律承认的阻却违法事由或阻却责任事由”。但
是,我必须说,检察官错了。检察官错的,不单只是拘泥在犯罪构成要件的机械涵摄之上
,检察官错的,更是在于未能站在宪政民主的高度,思考2014年3月的占领行动,对于维
护台湾得来不易的民主法治的重要意义,对于拯救已然陷入险境的台湾民主宪政秩序的合
理必要性与高度正当性。
在过去一段时间,已经有学者开始讨论“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与“形式上
违法行为”彼此间的关系。我相信,这也将成为这场审判在法律操作面上的攻击防御重心
。我想,比较深入的细致讨论,可以留待后续的审判期日。不过,必须先严肃指出的是,
在“公民不服从”的脉络中,所谓“必要手段原则”(doctrine of necessity),无论是
奠基在宪政价值的高度,还是立于刑事司法保护法益目的之视野,都应该获肯认为一个合
法有效的阻却违法事由,同时,这个“必要手段防御”更早已在其他法治先进国家中获得
法院肯认。
美国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法官Bright在United States v. Kabat案 (797 F.2d 580
(1986))中表示:“我们必须肯认各种未对他人施加暴力的公民不服从形式,已根深蒂固
在这个社会之中;而正是这些政治异议者所提出的伦理上正当诉求,促使这个社会变革成
一个更良善的社会”(“We must recognize that civil disobedience in various
forms, used without violent acts against others, is engrained in our society
and the moral correctness of political protestors' views has on occasion
served to change and better our society.”)。
的确,从19世纪妇女普选运动开始,历史就见证了Susan B. Anthony在1872年违反“禁止
妇女投票”的刑事法规遭到判刑、超过200名妇女在1917年因争取妇女投票权益而阻碍白
宫外的人行道遭到逮捕,最终在1920年成功为美国妇女争取到普选投票的权利。到1960年
代的黑人民权运动,更是发生了许多“公民不服从”的动人故事。当时,美国法界主流的
见解是:“即使是为了更高的价值,违法行为依然必须处罚,在保护法治价值的同时,也
为运动争取更广泛的支持”。
这样的态度清楚地反映在金恩博士 (Dr. Martin Luther King, Jr.)于伯明罕监狱所书写
的文字之上 (Letter from Birmingham Jail):
“当刻意违反一个不正义的法律时,行动者必须愿意接受伴随的惩罚。我认为,当一个人
为了唤醒社会的良心以改变不正义的法律,在刻意违反其良心上无法认同的不正义法律的
同时,又愿意接受伴随而来的惩罚,这个人事实上所展现的,乃是对法治最高的崇敬。”
然而,在这段文字背后,真正应该反省检讨的,不是站出来对抗不正义体制的行动者,而
是那个被挑战的不正义体制。一个追求进步的社会,所应该期待的,是人民面对不正义时
,可以挺身行动创造改变,而非束手噤声,看着这个社会向下沈沦。如此,这个追求进步
的社会,又何能、又何应处罚这些对抗不公义的行动者呢?一个真正实践正义的法律体制
,绝不应该创造这种道德上的两难困境。
也正是因为如此,“必要手段防御”(doctrine of necessity),逐渐获得法院肯认其在
“公民不服从”脉络中的适用性,而其背后所蕴含“为了实践更高的价值,必须容忍侵害
较小的形式违法行为”的精神,也正与刑事司法“法益保护暨法益权衡”目的相合致。在
许多案例中,“必要手段防御”不仅让法院宣告无罪判决,更有检察官主动撤销对被告的
起诉,肯认其行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相关讨论,参Bernard D. Lambek, Necessi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Arguments for the Legality of Civil Disobedience, 5
YALE L. & POL'Y REV. 472 (1986))。
例如,在1991年的People v. Gray 案(571 N.Y.S. 2d 851, N. Y. Crim. Ct)中,数名被
告为了抗议原本保留给自行车与行人的专用道竟然开放给汽车行驶,而在1990年10月22日
参与了阻碍交通的抗议活动,嗣后遭检察官以破坏公众秩序提起公诉。在审判中,被告完
全承认自己的行为,但主张其行为系为了实践更高的价值所必须采取的行动,答辩无罪。
承审该案的纽约州Safer-Espinoza 法官,在判决书中回顾了“必要手段防御”
(doctrine of necessity)的发展沿革并详细分析其适用要件后,明确肯认“必要手段防
御”(doctrine of necessity)在本案中的适用性,并据以直接宣判被告无罪。
又例如,在著名的“Bangor Six”案中,六位民众为了抗议该州选出的参议员Susan
Collins支持布什政府增加预算出兵伊拉克,在2007年3月8日占据其位于联邦大楼的办公
室拒绝离开而遭到逮捕,并遭起诉触犯非法侵入罪(criminal trespass)。在审判中,被
告等虽未直接引用“必要手段防御”,但力陈其行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最终陪审团不仅
作出无罪裁决,事后更在法庭外感谢他们的勇气与行动。
我预期,在接下来的审判中,检察官将会否认这个“必要手段防御”于本案的适用性,也
会争执外国裁判例在我国法院的适用性。不过,到底是如同法匠说文解字、还是引导法律
实践正义、防卫民主,将正是这场审判对司法权的试炼,而我也期盼承审本案的法官,向
台湾社会展现新世代法律人的风骨与视野,肩负起法律人引领法律前进的时代任务。
让这场审判不仅成为对马政权所已死当而必须重修的民主教育,也让这场审判成为引导法
律人真正深入探讨“公民不服从的‘必要手段防御’”所具备的严肃意义,更让这场审判
为整个公民社会局开启重新思索法律如何实践正义的机会。也正是因为如此,这场审判的
结果,不仅将严厉地考验著司法权的角色、司法权的视野、司法权在面对协同破坏宪政秩
序的行政权与立法权时,所应肩负的功能与职责,更将深刻地定义著作为共同体的我们,
到底组成怎么样的一个社会、到底追求建立怎么样的一个国家
(王嘉庆/综合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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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我是完全不懂法律的 所以细致的辩论是一点都不懂
不过根据黄这样的辩论理由
是否下次A 可以激烈的殴打B 宣称因为他看到B 被邪灵附身 打他是为了打走邪灵?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5-03-27 10:28:00
看得出来出国修的真的是法律
作者: fallheart (快丢我水球阿)   2015-03-27 10:31:00
会不会论述层级高于法官检察官能理解的程度
作者: ckcheng2   2015-03-27 10:36:00
这篇大论等央皇指定你当宪法起草再说啦XD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5-03-27 10:37:00
公民不服从的定义中有说过不受司法制约吗?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3-27 10:38:00
这么专业,政乐那看的懂
作者: lu82034 (lu82034)   2015-03-27 10:41:00
政乐是为反而反,干么懂?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5-03-27 10:49:00
人家是真正的专门家 中研院院士不是叫假的
作者: heha751019 (HARELUYA)   2015-03-27 10:50:00
老实说 这种层级的论述 还真不是一般人能理解的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0:54:00
废话连篇, 实在很受不了这人的言论. 就是在扯马英九"黑箱"尚未证实的"黑箱" 所以合理合法化所有的违法行为 荒谬极点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5-03-27 11:00:00
不管啦,说你违法就违法,叭叭!!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01:00
读法律的马总统和这位研究员(他并非院士)都无法落实法治观马总统在台湾蒋中正孙文等铜像被破坏, 完全无法以法律来回应做出处理, 却只是避而不谈或者道歉
作者: lu82034 (lu82034)   2015-03-27 11:04:00
不管啦,马英九不爽,政乐就不爽啦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5-03-27 11:05:00
欢迎以法律处理啊,我倒想看要以哪一条法,毁损公物之前都无罪了齁。有没有罪你说的算?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08:00
有没有罪台湾法官说得算啊 呵呵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5-03-27 11:09:00
那就对了啊,法官都说无罪了,你还在那边落实法治观念,最没法治观念的就你啊。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0:00
若想知道台湾法条 楼上不是可以自己查吗? 原来破坏公物在
作者: coober   2015-03-27 11:10:00
法律是非蓝民遵守的 这就叫法治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5-03-27 11:11:00
黄国昌事件后又不是没出庭,为自己辩护叫做没有法治观念,这是亚利安星的法治观吗?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1:00
楼上不避针对我, 请注意人身攻击.
作者: coober   2015-03-27 11:11:00
那特别费放口袋 贪污公款在台湾无罪?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5-03-27 11:12:00
这篇其实也没什么高层次的论述吧...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2:00
整篇废话形容词 鬼扯类比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5-03-27 11:12:00
你讲黄国昌没法治观可以,我讲你没有就不行,好一个法治观。
作者: coober   2015-03-27 11:12:00
某些人遇到这个就说法官判无罪阿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3:00
opthr1215 请直接针对此篇文和黄某公众人物作批评.
作者: coober   2015-03-27 11:15:00
特别费公款放口袋判无罪就是守法 别人泼漆判无罪就说台湾法治观念薄弱
作者: silver40   2015-03-27 11:15:00
是整篇废话 还是看完人名就判断是废话XDDDDD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6:00
还有为何此黄研究员赘字这么多?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5-03-27 11:16:00
黄国昌找一堆案例,有人直接放大绝:通篇废话。阿不就好棒棒捏。喔,还有赘字很多XD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5-03-27 11:16:00
这篇不是废话,只是不需要说这么多,可以精简很多东西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5-03-27 11:17:00
嗯嗯~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7:00
我以为法律系训练修辞学是必须.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5-03-27 11:17:00
其实很简单,只要能证明,一、服贸是黑箱,二、黑箱服贸毁宪乱政,三、毁宪乱政程度严重到没有其他方法可以制衡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8:00
所以欲加之罪吗? 如何证实黑箱?已经证实黑箱了吗?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5-03-27 11:19:00
那就可以符合他这篇所谓的人民自觉自救民主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9:00
已经证实台湾民主如同婴儿窒息在车里了吗?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5-03-27 11:20:00
阿灾,从法理上来说肯定没有阿,但如果用政治语言包装那就有阿XD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20:00
所以黄研究员在搞政治, 不在搞法律这就叫做无法治观念.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5-03-27 11:21:00
是阿XDD,他们就是在搞政治不是吗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22:00
好了我笑了 滚去睡觉了.
作者: YingJiou5566 (〓☆煞气㊣北鼻★〓)   2015-03-27 11:25:00
估计是找了半天才从kabat里找到civil disobedience瞄了一下ppl v. gray, doctrine of necessity好像跟我理解的不太一样,果然是人才XD
作者: siamen (典型魔羯座)   2015-03-27 11:42:00
完全一点台湾的法律论述都没有 到底在搞啥
作者: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5-03-27 11:51:00
这是智能XX者辩论法吗.....什么跟什么阿...
作者: killer2k (...)   2015-03-27 11:56:00
反正告输->法院狗党开的 告赢->人民的胜利
作者: YingJiou5566 (〓☆煞气㊣北鼻★〓)   2015-03-27 12:02:00
ppl v. gray --> http://tinyurl.com/ptdd7o7不是随便抓几个case就可以随便唬弄过去的
作者: owenkuo (灰色腦細胞)   2015-03-27 12:21:00
二楼的言论真有趣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3-27 12:49:00
看不懂的人就说赘字多,笑死我XDDD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27 12:58:00
回应noonee 的心得,对于精神病患强制送医也算是违反他的人身自由啊(并不是所有符合被强制送医条件的人
作者: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5-03-27 12:59:00
上一次就有一个自爆自己有吃力他能药物阿,我很佩服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27 12:59:00
都是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者,但还是可以强制他们就医)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27 13:01:00
这个案子法官够聪明的话就直接停止审判过程提大法官解释,这样就不关他的事了不过,之前早就有几位前任大法官对于太阳花的宪法层次意义在辩论了,还都是学术声望很够的学者,其中至少一半认为太阳花的公民不服从概念有里。就不知道这边在笑人乱讲法律的00们有几位法学素养比得上他们?这几位大法官(都是宪法学者)里,就算是对学运采取比较严苛态度的,都还认为占据立法院有理不过00 们大概都无视吧
作者: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5-03-27 13:13:00
声望很够的学者喔....恩,野草莓当时也是一堆声望很够的学者结果? 到最后连一个屁都不敢放不过这也跟那些白痴学生有关,策略上的错误实在太多太阳花的败笔在waiting摸奶,还有黄国昌的垄断行为我不觉得就算有很多人帮他背书会很有用处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27 13:21:00
所以楼上的宪法素养比大法官高吗?
作者: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5-03-27 14:13:00
这和素养无关,完全就是跟局势有关社运就是常常作一大堆错误的决策,你就算找大法官也是无用
作者: pornstar (迪克)   2015-03-27 14:55:00
" 坦白说我是完全不懂法律的 所以细致的辩论是一点都不懂... " 都承认自己看不懂论述了 结果后面又直接放大绝举一个可笑的例子做自以为是的结论 这不是不讲理什么才是不讲理XDD
作者: lch2011 (LCH)   2015-03-27 18:30:00
某j混淆团体行动决策与法庭攻防惹好吗?= =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8:55:00
出门前来看回应 一半以上台湾宪法学者认为有理!?!??!?!?!证据在哪里? 哪里证实台湾民主必须要以违法方式来抢救!?公民不服从概念是如此应用的?!?!??!??!??!若是连人身攻击和针对主题公众人物发言做评论都无法判断,台湾人法治观念确实令人堪忧.我人在美国我也可以信口开河全美国相关法律学者评论台湾这街头运动完全不合法.修第一句 引述某楼说至少一半学者认为此街运有理 若属实非常令人震惊台湾相关法律学者法官的法学素养和法治观念.
作者: YingJiou5566 (〓☆煞气㊣北鼻★〓)   2015-03-27 20:34:00
大法官法律素养有多高我是不知道,不过某人的逻辑思维以及民主素养有待加强ppl v. gray跟太阳花根本两回事,美国律师要是看到国师如此论述不知道会怎么看待台湾"人才"的法学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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