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捡拾漂流木争议多 农委会将再修法

楼主: clickslither (sda)   2015-03-23 18:22:48
※ 引述《ironct (江湖规距,九出十三归)》之铭言:
: 既然有人说“即于同年6月27日修正注意事项。”
: 我们就来复习一下修正完的“处理天然灾害漂流木应注意事项”第二条第九项。
: http://ppt.cc/Xicv 民国 102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 (九)自由捡拾清理:以捡拾枝梢材、残材及不具标售价值之木材为原则,如有使用机具搬
: 运,涉及挖掘、埋填或变更河川区域内原有形态之使用行为及行驶于指定通路外之必需运
: 输便道,均应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条之一及河川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备妥书件向河川
: 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许可,始得为之。
: 怎么办,和这篇新闻不知道从哪里听到的说法不太符合耶。
: 到底我该相信一篇整理报导呢,还是相信写在农委会管网的法规?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72546&ctNode=1787&mp=1
其实那篇新闻是农委会林务局的新闻稿,昨天就已经放在官网上了
林务局研议启动修法 朝捡拾漂流木限于非贵重木方向修正
节录(看过新闻的应该就不用看了):
有关内湖漂流木警方是否纵放山老鼠案,林务局指出,104年3月12日,罗东林区
管理处台北工作站中午接获台北市大地工程处来电请派员前往协助。经出席技士
确认有红桧8根、台湾扁柏2根、杉木类3根、濶叶树类5根等大、小漂流木计18支。
随后再于3月14日配合内湖分局办理漂流木扣押及责付保管的行动,经现场比对
12日所拍摄的影片、照片及重新取样辨识,确有红桧、扁柏、杉木类及濶叶树类
漂流木20株,增加的2根系夹藏在木堆草丛中致原先未能发现。对于这些漂流木
是否为合法捡拾而来,林务局同仁已于3月13日参加记者会时请警方深入调查。
本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林务局将全力配合协助检方查明真相。
<中略立法流程>
农委会于100年检讨后,认为限制民众自由捡拾理之树种、材积与森林法第15条
第5项所定“自由捡拾”意旨有违,即于100年6月27日修正注意事项,对于漂流
木上如果没有国有、公有及私有的注记,不管漂流木种类、材积,人民可在公告
后自由捡拾。同时亦责请林务局各林管处同仁在灾害后全面出动进行清理、注记
、集运漂流木,以确保国家资源。
这边提供+<><的第四点质疑:
四、为何警方只凭一纸公文,未请示检察官、查证合法来源即放行?
3月12日当天上午嘉瑜在场时,兴善宫主委王朝卿都说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甚至警
方还陪同王朝卿回家拿证明,消失了20~30分钟,都提不出来源证明,到嘉瑜离开
后15分钟,王朝卿突然拿出台东县政府2012年开放捡拾漂流木的公文。警方未先查
证木材来源是否合法,仅凭一纸公文让业者离开,至嘉瑜询问后要求应先请示检察
官,警方才至当天晚上20:30请示检察官,检方认为没有问题,但要求查扣木材。
疑点:警方办案SOP为何?有刑事犯罪嫌疑是否应先请示检察官再放行?是否应先查
扣证物?为何会凭一纸公文就相信 红桧是捡拾来的?为何到场的罗东林务局提醒应
先向台东林务局查证,内湖分局却没有查证?
官方说法就是这样
与后续案情无关,当天警员看到公文且林务局人员有确认是漂流木
所以看看当天晚上的电话记录,应该没有违法的问题
警方的疏失在于:到场的罗东林务局提醒应先向台东林务局查证,内湖分局却没有
查证?
所以之后才去做查扣的动作
-
最后,想捞漂流木的记得快移籍台东花莲,大概剩今年可以捞了
作者: p122607 ((′▽`))   2015-03-23 18:24:00
这新闻怎么没提到102年的法条我知道 只是林务局的新闻怎么跳过102年的修订内文100年讲一讲 跳到103年 102年的修正条文是假的?@@这篇新闻的最后 不是讲 只要没注记 人民都可以在公告后捡102年的条文 要不具标售价值的 这样没相冲吗 我不懂@@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3-23 18:38:00
不要完全相信官员放话,叶市文也当过营建署署长,讲的也都跟屁一样官员网站放话比不上法规查询系统喔
作者: p122607 ((′▽`))   2015-03-23 18:41:00
不是针对你 但是这新闻稿 看起来就是没注记 随你捡但 一整个跳过102的修正 所以真的 超奇怪~~~~~~http://goo.gl/oFpLOL 附表一 ?
作者: bcae (工诗学剑的男孩)   2015-03-23 18:48:00
所以柯当初看照片骂人 没先研究法规就不应该柯大可先向警方暸解流程 再斥责林务局修法不周延法不周延会害警察有黑锅风险 算是保护自己的下属用心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5-03-23 18:51:00
所以他有定义何为自由捡拾
作者: bcae (工诗学剑的男孩)   2015-03-23 18:52:00
但柯不去暸解 只想第一时间骂 好像越动怒放话 越彰显政绩
作者: ianmon (Martian )   2015-03-23 18:52:00
不骂山老鼠 先骂市长 啧啧 伟哉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5-03-23 18:55:00
结果这篇公告林务局自己也搞不清楚状况就是了?
作者: p122607 ((′▽`))   2015-03-23 19:01:00
但是102年的修正 不是会盖掉之前的 那公告只提100年 这..总之 我认为 只看新闻稿会以为 真的可以自由捡未注记木但是 还是有限制 这新闻稿有误导没解释清楚之疑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5-03-23 19:11:00
自由捡拾有定义大小
作者: Roy22 (R.H.)   2015-03-23 19:15:00
要弄懂法规请去看50128那篇 至于有人扯命令抵触法律 先搞清楚那篇的处理办法规定有哪条抵触森林法或其他法律 至少我还没看到有抵触到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5-03-23 19:41:00
这个我虽然不会解释,不过看这次照片你觉得要怎么解释才能让他过关?
作者: Roy22 (R.H.)   2015-03-23 19:42:00
以...为原则 是为了后面用其他需要以非单纯人力的例外情况可以让你把较大支的拿走 但还是要登记 而且他可没说高价可以随你拿 还是要经主管机关确认刚刚漏打 抱歉 第三,(六)与(七)1.有写 漂流木要把这三条ㄧ起看 如果是搬到高价与ㄧ级木就要经主管机关确认缴回所以才要把第二(九)拿来补充阿 那是名词定义 即原则的作用而且会提第(六)就是确定ㄧ级木及高价木的范围 经过排除才有你捡的余地如果原po觉得我的说法很混乱可以直接看50112那篇比较快如果偷卖就等于侵占窃盗的刑法适用...原po你这里问题是以为法律单纯就只适用ㄧ项但正确用法是要符合够成要件的状况与排除的ㄧ起用 不是用A点排除B点因为A跟B不冲突阿....我举的这三条都是因为符合这次案件 三条间有互相补充的关系这是属于法绪与逻辑的配合 而后来修法三(七)只是把原本就已符合第二(九)的多余部份删除 有符合就以二(九)为原则去适用 这可不是漏洞! 而三(六)请你把标题看清楚 他是指不具标售价值这就是二(九)的细项补充 你如果对我的说法有问题大可问问法律版或有受过正统法学教育的人看我的适用是合理还是硬凑算了 讲再多适用与补充你都要反驳...欢迎你转过去来打我脸又ㄧ个忽视法规适用原则来硬辩...信ㄧ堆没法素养的记者跟连法规都(故意?)弄不清的官员 这么信某些片面怎不拿法院判决的新闻来说?
作者: DustToDust (抱着她想着妳 )   2015-03-23 21:47:00
目前争议得是依据法规或公告 林务局都表明已注记为准
作者: Roy22 (R.H.)   2015-03-23 22:00:00
办法订在那林务局搞不清不遵守那还要法院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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