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divan (加藤家的惠是我的!)》之铭言:
: ※ 引述《saveme (hihi)》之铭言:
: : 我就知道你不会去看日本跟美国官网原文出处写什么?
: : 不要在那边自我解释,
: : 你的解释不会比日本还有美国官方解释正确.
: 以下是之前在架空历史版的时候有人写信给国史馆的回复
: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7ruJ54g0a9lWEw0VWlnaFVNdV9LbE13QjRGcHMyd3E0Vk
: JJ/edit?pli=1
: 全文有69页,请自行去看
: 我只讲重点.上面那一篇的都在国史馆的回复中有提到
: 所以,并不是我自行解读的.
: 还是你要说国史馆不可信我也没办法.
你自己去看林满红写的,
http://www.phys.sinica.edu.tw/~tsongtt/c-writing-Lin-2.htm
一九四六年八月英国外交部致函中华民国驻英大使馆:“关于台湾岛之移转中国事,英
国政府以为仍应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开罗宣言》。同盟国该项宣言之意不能自
身将台湾主权由日本移转中国,应候与日本订立和平条约,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续而后可
。因此,台湾虽已为中国政府统治,英国政府歉难同意台湾人民业已恢复中国国籍。”美
国国务院于一九四六年十一月致中华民国备忘录,与英国立场完全一致。针对在日本为数
约二万自称台侨之人民,美方指出:“彼等在战争期间,乃系敌国人民,除曾依照合法手
续个别脱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固仍然保有日本国 籍也。”中华民国政府也同意:“按
照国际公法在和约未签订以前,在日侨民究竟应视作中国人或日本人或被解放人民,本团
(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不拟与总部作法理上之争执。”英国、美国、中华民国政府在一
九四六年间所说中国与日本间须订定的和平条约,正是一九五二年在台北签订的《中日和
约》。
这里也写得很清楚,
是等和平条约签署后才做最终的决定.
再加上前面对于日本还有美国官方的说法,
比你什么国史馆一堆漏漏长的文章还要有根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