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盲肠炎保护法

楼主: GreenSoldier (我是绿小兵)   2015-02-15 13:15:47
〈自由广场〉盲肠炎保护法
2015-02-15
◎ 王淑贞
蔡正元罢免案无法过半,以下几点值得论述:
一、月初立委补选及前年台中市颜宽恒补选案,投票率都不到五十%,而单一立委罢免案
,因反罢免选民不投票更易达成反罢免的目的,且支持罢免但受反罢免阵营请托不要投票
之选民也不方便出面投票,在在均使投票率要冲过半成为天方夜谭。
二、因投票率须过半,故支持罢免者必须出席投同意票,才有可能达到罢免目的;而反对
罢免者,不出席投票更易达到反罢免之目的,若出席虽投反对票,却因增加投票率反而为
罢免案之通过加分。这与选举案必须出席投下心目中候选人才能达到选举目的的法理,完
全相悖!
三、因个人因素未参与投票者,在选举案中只是放弃了权利,而由其他参与投票者决定选
举结果;但在罢免案却成了罢免案不通过的主要元素。这些选民中若支持罢免,势必克服
本身困难,例如由国外专程回原籍地、或特地由重症病房出院投票,投票行为对他而言变
成不可承受的义务,而非权利。
四、受请托但内心并不支持请托者的选民,若出现在投票所,即表示他是同意罢免的,所
谓秘密投票完全破功!若基于人情而不方便出面投票的话,则此罢免机制竟变成扭曲选民
意志的工具。
五、假定同意不同意之比为廿七%比廿五%,则罢免案可通过,但民意支持度更为强大的
廿八%比廿%,甚或卅六%比十二%却不能通过罢免案,罢免机制设计之荒谬,莫此为甚

综上,现行罢免机制,不仅悖离社会公认法理,更违反宪法第十七条人民有选举之权利(
而非义务) ,及选罢法第三条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秘密投票、票票等值
”的规定,因此,双二分之一投票机制的罢免法令,乃至公投法,应均属无效,亟须从速
修订!
(作者为退休公务人员)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6252
王小姐所言极是 罢免投票率的门槛限制 会让被罢免的人唆使其支持者故意不出来投票
甚至在人情压力下 赞成罢免的人也不好意思去投票所投罢免票
与其在那边争论投票率门槛要下修到多少 不如把罢免投票率门槛废除 采相对多数决定
罢免失败不得再提罢免规定也该废除 罢免权是宪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民主权利
周周罢 月月罢 年年搞罢免 选了又罢 罢了又选才显得出我民主的伟大进步
作者: itri3185 (竹梦)   2015-02-15 13:26:00
来了来了,罢免失败就要改门槛。如果总统大选又选输,可能也要改制度吧!啊不然给你们革命建立专政制度吧
作者: holdbird (留下来~~)   2015-02-15 13:40:00
对那群冥禁洞吱持者而言 民主就是民进党做主 真他妈可笑
作者: CotyHsu (范特西)   2015-02-15 15:59:00
退休公务员有爽领18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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