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att0909: 空难的救难 我记得权责在中央耶
一半正确.
各种灾害之预防、应变及复原重建,以下列机关为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
机关:
一、风灾、震灾、火灾、爆炸灾害:内政部。
二、水灾、旱灾、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输电线路灾害、矿灾:经济部。
三、寒害、土石流灾害、森林火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四、空难、海难、陆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学物质灾害: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六、其他灾害:依法律规定或由中央灾害防救会报指定之中央灾害防救业
务主管机关。
前项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就其主管灾害防救业务之权责如下:
一、中央及直辖市、县(市)政府与公共事业执行灾害防救工作等相关事
项之指挥、督导及协调。
二、灾害防救业务计画订定与修正之研拟及执行。
三、灾害防救工作之支援、处理。
四、非属地方行政辖区之灾害防救相关业务之执行、协调,及违反本法案
件之处理。
五、灾害区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辖市、县(市)行政区,或灾情重
大且直辖市、县(市)政府无法因应时之协调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