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arseven7: 通保法第6条 有规定特殊情况 可以先斩后奏 节目有提 01/26 21:33
→ starseven7: 到 01/26 21:33
→ starseven7: 想了解的 可以google 通保法 01/26 21:34
我Google查到的资料
通保法第6条
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毒品危害防
制条例第四条、掳人勒赎罪或以投置炸弹、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法犯恐吓取财罪、
组织犯罪条例第三条、洗钱防制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刑法第二百
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二条及第三百三十九条,为防止他人
生命、身体、财产之急迫危险;或有事实足信有其他通讯作为前条第一项犯罪联络
而情形急迫者,司法警察机关得报请该管检察官以口头通知执行机关先予执行通讯
监察。但检察官应告知执行机关第十一条所定之事项,并于二十四小时内陈报该管
法院补发通讯监察书;检察机关为受理紧急监察案件,应指定专责主任检察官或
检察官作为紧急联系窗口,以利掌握侦办时效。
法院应设置专责窗口受理前项声请,并应于四十八小时内补发通讯监察书;未于
四十八小时内补发者,应即停止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