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今天少康战情室是什么内容嘉宾是谁?

楼主: jeos (jeos)   2015-01-26 21:55:25
→ starseven7: 通保法第6条 有规定特殊情况 可以先斩后奏 节目有提 01/26 21:33
→ starseven7: 到 01/26 21:33
→ starseven7: 想了解的 可以google 通保法 01/26 21:34
我Google查到的资料
通保法第6条
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毒品危害防
制条例第四条、掳人勒赎罪或以投置炸弹、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法犯恐吓取财罪、
组织犯罪条例第三条、洗钱防制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刑法第二百
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二条及第三百三十九条,为防止他人
生命、身体、财产之急迫危险;或有事实足信有其他通讯作为前条第一项犯罪联络
而情形急迫者,司法警察机关得报请该管检察官以口头通知执行机关先予执行通讯
监察。但检察官应告知执行机关第十一条所定之事项,并于二十四小时内陈报该管
法院补发通讯监察书;检察机关为受理紧急监察案件,应指定专责主任检察官或
检察官作为紧急联系窗口,以利掌握侦办时效。
  
法院应设置专责窗口受理前项声请,并应于四十八小时内补发通讯监察书;未于
四十八小时内补发者,应即停止监察。
作者: namdoogmi (一辈子的好人)   2015-01-26 22:02:00
不适合,今天陈虽犯了271条但如果他只是要逃亡,而没有打算再杀人的话就缺少"防止他人生命、身体、财产之急迫危险"之要件题外话,不知道科P知不知道原先检察官是监听与否的权利
楼主: jeos (jeos)   2015-01-26 22:05:00
所以这法条不是依照犯罪轻重订的,已经杀2人了还不能紧急监听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5-01-26 22:07:00
“紧急”监听争的是时效 当然是依时间上的紧急要件来判断还是你要争杀2人与抢10万哪个罪重? 还是抢2亿才比杀2人罪更重?
作者: namdoogmi (一辈子的好人)   2015-01-26 22:09:00
"紧急"是指当时情况很"急迫",跟重罪与否无关如果就陈案看,他只是龟在租屋处考虑跑路不算有危害他人的急迫情况
楼主: jeos (jeos)   2015-01-26 22:10:00
已经拿枪杀死2人了还不够紧急逮捕他吗?这案子已经算重大案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5-01-26 22:11:00
已经抢了200元来不够紧急逮捕他吗? 已经摸了2奶还不够紧
楼主: jeos (jeos)   2015-01-26 22:12:00
他身上雍有重大杀伤力武器,我觉得这已经很严重了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5-01-26 22:12:00
急逮捕他吗? 一定要把重大与紧急划上等号吗?还是说已经关说了20人的重大案件所以可以紧急监听?
作者: namdoogmi (一辈子的好人)   2015-01-26 22:14:00
紧急监听的要件是重大+急迫杀人是重大,但不见得有急迫如果要争论法条的妥当与否,烦请找立法委员
楼主: jeos (jeos)   2015-01-26 22:15:00
今天一个重大杀人犯为何不能紧急监听?请问他有需要什么人权
作者: namdoogmi (一辈子的好人)   2015-01-26 22:15:00
违法监听,侵害人权是会吃上官司的喔^.<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5-01-26 22:16:00
判决确定后的“犯人”依法剥夺人权而“嫌犯”还有人权这个差别大概很难懂吧
楼主: jeos (jeos)   2015-01-26 22:17:00
今天如果是陈进兴的案子,我还是认为这些都需要紧急监听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5-01-26 22:18:00
只要能“举证”该嫌犯有继续杀人的意图就可成立紧急要件拿不出证据证明紧急要件 先斩后奏就等著被电吧不过被电、记过、吃官司的是办案的警察 路人说爽爽没责任
作者: itri3185 (竹梦)   2015-01-26 23:36:00
谁都知道吱吱对于这么陷井题多有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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