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感觉税务官都可以废除了

楼主: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15-01-25 15:22:35
王定宇FB
4小时 뜊
定宇来公开一份文件吧!
1月14日中午,我正式具名检举马英九涉嫌逃漏税,证据是马英九特别费案附件,定宇已
经收到台北国税局的第一份回函,文中的“...请依《各级稽征机关处理违章漏税及检举
案件作业要点》第13点规定,于文到10日内提供可供稽查之具体事证(如存摺影本、支票
、汇款、现金签收纪录等),俾凭办理。并请声明所提供之资料、证据可否提示予被检举
人查对或认证,以及注明检举人编号,俾利调查程序之进行。”
看出什么端倪了吗?
1.国税局要检举人提供被检举者的存摺影本、支票、汇款、现金签收纪录等,咦...检举
柯P父亲的人,有柯家的存摺影本、支票、汇款、现金签收纪录吗?
2.以后任何被检举的公民,都不用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清白喔!请检举人提供吧,这样的话
,国税局的税官要干嘛?
作者: shun01 (老胡做13年,青沼瞬活14年)   2015-01-25 15:23:00
ntit大表示:...
作者: ihatesmith (ihs)   2015-01-25 15:24:00
我看有多少kmter要护航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25:00
1应该是有,很显然是自己人检举的
作者: ihatesmith (ihs)   2015-01-25 15:25:00
自己人?柯家的狗吗?
作者: kil1ua (--)   2015-01-25 15:26:00
是啊 所以是柯P或柯爸 检举自己 XDDD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5-01-25 15:26:00
推要求检举人举证的规定完全不合理检举人不必提供证据 反倒是税官及被检举的公民应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清白
作者: ihatesmith (ihs)   2015-01-25 15:27:00
拿他人的存摺影本没有法律问题吗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27:00
就内鬼啊,之前不了了之的事都忘了喔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5:28:00
跟kmter一贯讲法一样啊..有证据就提出一枪毙命呀!(咦)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28:00
内文显示 你只要提供诸如此类的东西其中一样即可0.0没有跟你说要全部都有阿...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28:00
还有偷录音的事,都没人有兴趣是谁录的?
作者: ihatesmith (ihs)   2015-01-25 15:29:00
内鬼是ㄧ回事 拿他人的存摺影本没有法律问题吗?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29:00
是怎样的逻辑会让你以为要全部都有才能检举??也就是说你至少要提供一样证据来证明他有逃漏税
楼主: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15-01-25 15:29:00
王也没说都要有吧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30:00
证据可以是下列....这些(内文有就不赘述)也就是说检举柯的人可能有某种证据让国税局有迹可循而王先生似乎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就检举连D逃漏税@@税务官吃饱没事干帮你找证据?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32:00
柯柯,搞不好存褶影本还是合法取得的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5-01-25 15:33:00
税官领薪水就是要负责查证啊 凭什么要缴税的公民举证?
作者: ihatesmith (ihs)   2015-01-25 15:34:00
Kmter可能觉得“偷”拿这些资料去检举是件好棒棒的事合哪个法?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35:00
检举者又不一定是拿柯P或柯P父母的存摺影本去检举..
作者: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5-01-25 15:35:00
"如..等" 并不限于提出的条件,重点是王先生提出的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36:00
万一不检举被当成隐匿的共犯办呢?
作者: ihatesmith (ihs)   2015-01-25 15:36:00
我知道这板的kmter最有法律素养 想必非常清楚细节的运作^_^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36:00
这种东西就像法庭的无罪推定一样 检察官或原告要证明被告
作者: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5-01-25 15:36:00
证据不被税务局所认可吧?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5:36:00
放屁,查的人也是检调系统去查阿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37:00
如果你什么证据都没有一口咬定被告有罪 法官要不要理你?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5:39:00
原告只要提供犯案事实给检调系统,由检调系统调查完后,向法院提出告诉,阿现在查税是这样吗? 平民有什么权力去调查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40:00
对阿 原告要提供"犯罪事实" 你自己都讲啦@_@请问王先生有提出所谓的"逃税事实"吗?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5:42:00
有证人看到A打B,向警方报警,难道要证人自己提供证据吗当然是警察先过来询问案情调查阿,KMTer都这水准吗?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48:00
我是认为这情形要视为类似民法的那种处理方式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5-01-25 15:48:00
如果税务可以像liuedd这样讲的去检举,那我现在也可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49:00
你用那种纠众斗殴的说法来跟查税方法做关连 不觉得哪里怪?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5-01-25 15:49:00
以检举liuedd逃税,然后国税局就可以叫你去询问囉?你会不会大喊司法迫害啊?XDDDD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50:00
那我去报警说看到柯p打连d,警察应该要立刻找他们去问话囉?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50:00
我是不想用这种方法回呛他拉 毕竟讲道理不是这样做我是认为税务官比较类似检察官 看到证据才办事因为两者职务不同 所以你不能说警察要主动去关切斗殴要类比成税务官要看到黑影就开枪 而且你也得提供黑影才行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5:53:00
所以今天要人民自己提供証据,怎么提供? 又没有公权力调查简单来说就是两套标准,要检举人自行提供证据,又说不出检举人怎么拿出柯P爸妈的证据,而由国税局调查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55:00
想办法囉 国税局跟你讲你可以尝试去弄到下列...物品毕竟在座都不是检举人 谁知道检举人怎么拿到证据的..你在这里问这问题没人有办法回答你的 -.-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5-01-25 15:56:00
科爸那个是科p的自白口供啊?不是吗?其他案有自白吗?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5:56:00
快去报警试试呀XD 诬告一定有风险,使用前请详阅刑法....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56:00
在座的人不知道检举人拿什么证据 不代表检举人没拿证据阿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57:00
很希望国税局能公布证据,那应该就知道内鬼是谁了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5:57:00
在说警察得到线报也不会无聊到把线民讲出来..不可能 警察都不会把线民讲出来了 国税局怎么可能讲
作者: HTCAllNewOne   2015-01-25 15:58:00
能取得有力证据的人应该不多,很好奇,柯柯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5:59:00
自白要透过法定认定程序才有效,这是证据裁判原则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5-01-25 16:00:00
所以就提供科p自己讲出来的影片嘛...总不可能变造吧
作者: basta (basta)   2015-01-25 16:01:00
自己大嘴巴一直嚷嚷的说跟父母借钱买房,国税局对这种最敏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01:00
而且检察官不是看到证据才办事,是有犯罪嫌疑就发动侦察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02:00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02:00
所以这边一直没有两套标准阿 没人说可以没证据就检举柯逃税 倒是某人一直要扣这边两套标准的帽子..
作者: basta (basta)   2015-01-25 16:02:00
敏感了,多少有钱不仁的刁民都是用这种方式假借贷真赠与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5-01-25 16:03:00
税务用刑事诉讼法吗?...去科爸要抓去关囉?..QQ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03:00
才可以算证据,如果今天要以检举人自己提出证据,可不是口头讲讲就可以当证据了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03:00
像连家的祖父母每年都把赠与税课税的上限用得很好呢..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04:00
证据还要分不同法,可以教教我税务的证据法则是什么吗^^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04:00
好像是一年几百万 多少百万我已经忘记了..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5-01-25 16:04:00
基于科p自己有讲借贷的事实,请科爸自证不是赠与,也没有马上就判他逃税,已经很合理了啦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05:00
那就传闻法则好了XD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05:00
算了,看来没办法从法律程序上讨论,继续各说各话吧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06:00
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对阿 所以说检举人有提供证据阿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06:00
我是不知道自己讲讲就算具体事证的道理是什么啦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06:00
@antistar 国税局一开始可是说有检举人呢XD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07:00
那么多人爱嘴炮应该每天都有一堆具体事证就对了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07:00
一直在这种得不到答案的问题上面鬼打墙干嘛??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08:00
所以我说啦,政黑的证据法则是传闻法则XD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08:00
让人讨论这检举人是不是莫须有阿 颗颗喔喔 抱歉 我了解你意思了XD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09:00
0.0 就跟你说了在这里推论检举人有没有证据是得不到答案的这里又没有检举人在场 你问得出来才奇怪吧 鬼打墙国税局只是说 要检举要检附证据而liuedd却硬要推论检举柯P的人没证据 这不是很怪?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11:00
每个人心中早有答案了,又不是做数学有正确答案我就说了,检举柯P的人,如何取得那些证据,毫不怀疑更怪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12:00
我以为常理看都会觉得是国税局对柯或政治对手两套标准XD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12:00
总的来说 结果论来看..柯P父母确实要补税也就是说 他们确实有税没缴阿 然后再来怀疑检举者怎么知道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13:00
这种怪现象因为得不到答案所以不能讨论XD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13:00
这不是很奇怪吗? 欠税补缴天经地议 为什么要去怀疑检举者?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13:00
要补税没错啊,然后呢 国税局查税被检举人的标准还是怪阿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14:00
要不要先想想有限的资源下,做查税应从大鱼还是小咖开始?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14:00
这里没有当事人在场 你要怎样讨论出个结果?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14:00
别用结果论来回推查税程序是对的好吗? 这是政黑神逻辑吗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15:00
国税局也说拉 国税局查税除非有检举 不然是电脑抽选@_@..我倒觉得在这种鸡毛蒜皮上的事情牵扯是不对的 @_@..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16:00
要不要确认电脑抽的是什么对象? 检举又是什么标准...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16:00
应为讲个半天 你说不出检举人为何没证据 我也说不出检举人倒底拿了什么证据不是这样的吗?依照侦查不公开的原则 本来就不能期待会说出来拉..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18:00
我是知道附近餐厅逃漏税很好检举不用附存褶三小的啦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18:00
反正国税局也被叮得满头包,反正自己知道程序哪有问题就好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18:00
0.0 你怎么知道? 你家附近餐厅最近被查税??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19:00
行政程序也有侦查不公开??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19:00
然后你又知道检举那餐厅的人没证据? 难道是你检举的?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19:00
BTW 国税局不是检调机关或司法警察 没有侦查不公开这东西只有保密原则^^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20:00
保密原则跟侦查不公开只是讲法不同罢了 你都知道要保密了.还讲这么多 搞毛阿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20:00
我行政程序法唸不好,请教我一下哪里有侦查不公开好吗!!!
作者: sd09090 (河马阿河)   2015-01-25 16:20:00
国税局一按什么都有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21:00
讲法不同,哈哈哈 笑了 OK 只能说U质政黑想法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21:00
没写在法条上代表可以随便公开的意思吗!!!?Y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22:00
餐厅没开发票是要附什么存褶来检举啦XD 搞笑吗?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22:00
那更正成你要的保密原则 这样你开心了吗?所以我问你 你家附近餐厅是你检举的吗?你怎么知道你家附近餐厅被查税而且检举人没付证据?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24:00
大师受教了!小弟一定会把行政程序侦查不公开好好唸熟!!!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24:00
为什么要在这鸡毛蒜皮的地方鬼打墙 虽然有时候漏洞就在小地方是没错唉-.-...国税局难道会把每天查了谁的税公布出来给你看?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25:00
原要附存褶才能检举餐厅未开发票,我又受教了XD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26:00
讲道最后都会觉得莫名其妙为什么要在这小地方牵扯..谁跟你说只能附存摺的...国税局不是已经告诉你 证据可以是下列...这些东西(原文有)然后你又要跳针只能附存摺? 我才受教了咧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1-25 16:27:00
支票,汇款,现金签收纪录这些来检举未开发票吗?XD
作者: basta (basta)   2015-01-25 16:27:00
就王定宇自己逊咖,不像人家邱毅或李敖可以拿出证据然后在那边一直叫叫叫,就是个能力不够又要搏版面的家伙啊
作者: tenka92417 (不识庵宗心)   2015-01-25 16:30:00
这家伙是个白痴...检举你王定宇逃漏税也只要写个XX案附件也可以请国税局办你逃漏税䁖?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31:00
你先提出 你家附近餐厅被查税而且是被检举而不附证据 的证明而且要换个人出来吵也太麻烦了= = 你先把整串看下来在说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1-25 16:38:00
要所有质疑论点者提出所有举证责任,这逻辑....XD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39:00
不如说检举者空口无凭随便检举的逻辑更棒是吗??唉 希望你先检视自己的逻辑哪里有问题在怀疑别人的逻辑
作者: WTF55665566 (来乱的)   2015-01-25 16:48:00
为什么要跟11/29号就亡国又找不到裤子穿的人认真呢?某人都可以说本版在11/29号之前没有喊北连中胡了他的回应就当进JOKE板即可~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1-25 16:54:00
我哪里说11/29之前没喊北连中胡拉?连这都可以造谣阿@_@ 造我的谣干嘛呢? 又没用
作者: wkwtb (....)   2015-01-25 17:03:00
柯文哲是“自首”
作者: aguey (aguey)   2015-01-25 17:13:00
我去法院说S大强盗,不举证~要法院干嘛?!这逻辑对吗?无知,又不知上进,是很可怕的!!!
作者: basta (basta)   2015-01-25 17:18:00
http://ppt.cc/Jr27 说你通奸就通奸,大人,快铡他
作者: westron (魏斯通)   2015-01-25 21:53:00
谁叫柯没党证
作者: kaijai10439 (长不大的死中二)   2015-01-25 22:25:00
推信者恒信 恶法亦法 一切合法的事如果要嘴是嘴不赢的 还被人说民淬 何必?
作者: jb12345 (阿瀚)   2015-01-26 16:28:00
我现在都觉得1129裤子之类的说法算不算是当争不过人时的大绝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