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比较有关心动保的议题,所以蛮庆幸蓝绿立委其实不涉统独敌我议题
时还蛮nice的(污钱时也是)
里面有几条修正都不错
治疗动物疾病之药物不足时,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人用药物类别,得由
兽医师(佐)填入诊疗纪录使用于犬、猫及非经济动物。
前项人用药物用于犬、猫及非经济动物之使用、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
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这很重要啊,不能用人药,家里猫狗生病要用牛药,会死猫死狗的...
任何人不得贩卖特定宠物。但申请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许可,并
依法领得营业证照 之业者,得经营特定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许可
期间,以三年为限。
->先消灭一些后院繁殖者,再来搞无良繁殖场
第一项业者以外之特定宠物饲主应为宠物绝育,但饲主向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申报并提出繁殖管理说明后得免绝育,如有繁殖需求亦应申
报,并在宠物出生后依第十九条规定,植入芯片,办理宠物登记。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要求前项申报饲主,提供特定宠物饲养 现况
及受转让饲主资料。
->这条其实可严可松,严起来就是不准乱繁殖宠物,想也知道不可能确实执行
不过法条先定了,遇到乱养乱卖的再检举就好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饲养依第十九条第一项应办理登记之宠物及认养
依第十四条第一项收容之动物:
一、弃养动物。
二、将不拟继续饲养之动物送交动物收容处所
三、管领动物违反第五条第二项各款规定之一。
四、违反第六条规定,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所以乱养的自己要注意囉,宠物不是玩具,不能丢旧的买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