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rpfish (小鱼)》之铭言:
: 好奇怪喔,
: 郝龙冰当年也是台大教授阿, 跟科P一样,
: 怎么相比之下废成这样?
: 难道同样是教授, 不同科技差这么多阿?
: 医学系 VS 食品系..
: 难怪龙太后又更废了...
同样的监察院报告,郝龙斌一开始比柯P还狠,因为协力厂商不太可能换回来,
等同直接宣告流标重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采购争议处理进度查询系统
http://web.pcc.gov.tw/piaq/piat.do?method=goSearch
促0980012 远雄巨蛋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12/18 结案 (2010/04/30)
撤销(有理由) 判断理由
http://web.pcc.gov.tw/piaq/piat.do?method=showDetail&caseNo=2009%2F12%2F18_%E4%BF%830980012
(好像无法直接连结,要自行代入"促0980012"查询)
三、
系争促参案履约期间,监察院以98年9月16日(98)院台教字第0982400326号函移送纠正案
文于行政院,行政院于98年9月23日影附监察院原函及附件,正本函送本会,主办机关则
为副本收受者。主办机关于98年10月2日以府教体字第09838720900号函文通知申诉人,
认依监察院纠正意旨,本会促0950001号申诉审议判断既属违法,则主办机关95年6月27日
函所为同意变更协力厂商为○○○之决定即难谓合法,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前段“违
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原处分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之规定,
撤销前揭同意变更协力厂商之决定;并于同日以府教体字第09838720901号函
,命申诉人于文到后30日内恢复原协力厂商或提出“不低于原协力厂商所具有之资格”
之第三家协力厂商。申诉人对前揭通知不服,于98年10月30日提出异议(主办机关于同
日收文),主办机关于98年11月19日作成异议处理(于98年11月23日送达申诉人),仍
维持原决定,申诉人爰于98年12月18日向本会提出申诉(本会于同日收文);据此,应
认申诉人已于争议处理规则第2条第1项第3款、第7条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诉。按主
办机关98年10月2日府教体字第09838720901号函明白援引其同日府教体字
第09838720900号函文为根据,稽其内容亦显系以后者所为撤销同意变更协力厂商为
○○○之决定适法为前提;据此,自应先论断主办机关98年10月2日府教体字
第09838720900号函文之适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