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izmp (黑袍法师)》之铭言:
: → hw102050: 因为柯上了吧 12/23 13:37
: 推 wefun: 柯p 效应? 12/23 13:37
: → MeowDeLay: 器捐最后还是看家属,先签这卡也没啥强制力吧 12/23 13:37
: 意思是说没有签, 家属说要捐也可以?
: ※ 编辑: Uizmp (220.128.190.162), 12/23/2014 13:40:24
: → Amontillako: 像我器捐、大体都签了,也有先跟家里两老讲好 12/23 13:40
: → Amontillako: http://www.organ.org.tw/ 器捐协会有相关说明 12/23 13:41
: → MeowDeLay: 没错,这卡只是表达意愿而已 12/23 13:41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
医师自尸体摘取器官,以合于下列规定之一者为限:
一、经死者生前以书面或遗嘱同意。
二、经死者最近亲属以书面同意。
前项第一款书面同意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应将其加注于
全民健康保险凭证(以下称健保卡), 该意愿注记之效力与该书面同意正本相同。
但意愿人得随时自行以书面撤回其意愿之意思表示, 并应通报中央主管机关废止
该注记。 经注记于健保卡之器官捐赠意愿, 与意愿人临床医疗过程中明示之意思
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愿人明示之意思表示为准。 第一项第一款书面同意, 应由
医疗机构或卫生机关以扫描电子档存记于中央主管机关之数据库。
请您了解:现行‘经注记于健保卡之器官捐赠意愿’, 即属‘具法律效力之同意’
,与过往仅属‘意愿的私下表达’全然不同。 如果您确定同意此项注记,请您于
完成线上签卡后, 务必下载打印书面同意书, 签署后寄回协会:
10683 台北市大安区信义路四段26号3楼之一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器官捐赠协会 收
http://www.organ.org.tw/
请大家多多支持器捐、骨髓登记、大体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