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我直接用德国政党法来讲好了
: 当年东西德统一后,统治东德的社会主义统一党改名为民主社会主义党
: 因为东德社会主义统一党长期治理东德
: 利用不当势力累积300, 400百亿东德马克的党产
: 这些不当党产透过由国会任命的独立委员成立的信托委员会管理
: 虽然对于党产有所有权,但是没有使用收益权
: 实质上民主社会党的党产已经归零
: 会有党产议题很明显是受到当年德国民主社会党党产的启发
: 尤其国内公法学者大多留德,会有党产议题发酵很正常
: 相关研究很多,我也不多提了
之前讨论就已经指出这个理论最大的问题了。
东德之前有《政党法》,它的政党是公法人,公法人受到国家的管辖,整个党产处
理的方式,可以视为是国家修正了它对政党财产的管理方式。
但是台湾的《人民团体法》下,国民党是一个私法人。一个民主的国家,是没有这
种直接处分私人财产的权力的(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式民主的基石)。
台湾的民主化历史,注定台湾不可能走政党公法人化的路,你要让政党变回国家设
立、管辖的法人组织?这可能吗?问看看民进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