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732&ctNode=27999&mp=001
民进党推了十多年的方式,是这样的:
1. 条例将清除党产的对象,限定于“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并依动员
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者”。基本上指的就是国民党(之前讨论过,民进
党其实不符这个资格)。
2. 这意思是用同样的方式取得的财产,国民党算是不当党产,但是其他政党不算。
3. 不当党产的规定是“除党费、竞选经费之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外,推
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举个例子,一个党员如果捐献一个地产给政党使用的话
,同样也是不当党产。
4. 这是一个行政法“推定”的过程,意思是不需要经过司法审判。
5. 这个党产条例不限定政党名下的财产,而是将“附随组织”、“因信托关系登记
为第三人所有或由第三人持有者”都算在内。
这个条例的问题我讲过好几遍了,现在我再讲一遍。
1. 国家行政有没有权力,在不经司法审判的情况下,直接取走一个国内合法登记成
立的法人名下的所有自行判定为“不当”的财产?同时还进一步,连国家行政权
自行判定有所关连的其他法人组织,都可以加以株连、没收其财产?(第六条则
更好玩地说,如果有关连的对象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那就不适用了)
2. 不当党产的模式和公务人员财产不明罪并不相同,后者涉及到的是司法体系审判
的贪污罪刑,但党产是一个没有任何司法罪名的情况。事实上,整个条例就是在
回避司法审判的必要性。
3. 如果真如该条例所言,不当党产是“指政党违反政党本质或其他民主法治原则,
所取得之财产或使其附随组织取得之财产”。那为什么1987年七月十五日之后成
立的政党,在民主政治时期成立的政党,反而不需要适用这条例?这明显出现自
我矛盾。
4. 同时,在不当党产的辩论中,我没看到什么支持方,可以明确论证“党费、竞选
经费之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是唯一符合民主法治的政党财产形成的
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