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facebook.com/brandnewlee/posts/1543317389242811?fref=nf
没有人是上帝!
基于对生命的尊重与敬畏及避免被误解系选举考量,李新原拟于今(24)日到地检署按铃告
发柯文哲涉嫌杀人、重伤害、诈欺等罪。李新将改于选后的第一个上班日,正式具状告发
柯文哲摘取未经脑死判定病患器官移植他人显属违法!!
以下转录台大法律系 管高岳 教授对此的相关评论
https://www.facebook.com/kuanshome/posts/787270091321319
延续之前的话题,其实“医事伦理”在台湾是亟待主管机关及医界好好检讨面对的问题。
过去已有复制牛、羊的先例,据个人与有些医师朋友讨论过的,以台湾现在的医学水平,
复制器官甚至“复制人”已非完全不可能的事,但研究实验“复制人”合乎医事伦理吗?
以目前的情况来说,应该是否定的。不过,台湾的医界真的完全没有人忽视医事伦理,从
事“复制人”的研究的吗?
再说,“对于外界质疑心跳停止后有可能又活过来,陈益祥直言国内一直讨论所谓无效医
疗”的问题。不过个人认为此与“器官摘取(移植)”无关,因为“心跳停止后”大部分
的器官都已无法使用,作“器官摘取(移植)”的都是“心跳尚未停止的”。
至于“李伯璋说,国内器官捐赠规定患者必须经过两次脑死判定,但有些患者无法经过脑
死程序判定,但等到心跳完全停止,器官就已经不能使用,仅能捐出皮肤、眼角膜等组织
,这正是国内一年捐赠者200多人,但仅有半数能捐器官的原因。”这个说法,个人更无
法认同。在“患者无法经过脑死程序判定”时,患者尚未死亡,作“器官摘取”就是杀人
,就是不合法,不能为了增加“器官捐赠”的数量就无视医事伦理,甚至牴触法律的规定
。因为,医师确实“不是神”。
再说,所谓“都是经过患者家属同意”一节,更是荒谬。家属所以会同意,是因为“医师
告诉家属说患者已经完全没有救了”,如果还有一丝救治的希望,相信大多数的家属都不
会同意的。因此,只要没有经过“脑死判定的程序”所作的器官摘取就是违法的,更是“
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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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告柯文哲政治意图太明显囉,记得把违法同意实验的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
违法同意器捐的相关家属,还有所有协助杀人的医疗人员都一起告进去唷,
这样才能彻底摧毁台湾的器捐制度!李新议员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