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rt1980 (大K)》之铭言:
: 先介绍在下
: 浅蓝医师,目前在重症医疗服务
: ※ 引述《oberon1013 (破420了.)》之铭言:
: : 1. 台大有取得病患家属同意
: 这是一定要的,每个医院都要
: : 2. 按法令须心跳停止后才能动刀
: 没有这回事,哪来的法令我想瞧瞧.
: 病患若是要捐心肝肾(我们叫全捐)
: 第一个要拿的一定是肝脏,这时候心脏通常还在噗噗跳呢.
: 当然开胸剖肚前我们一定会为大爱捐赠者祈求冥福.
依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器官有来自活体和尸体之分
两者规定的项目不同 请自行参阅
http://tinyurl.com/pvh9ao6
这次有争议的是尸体的部份
依同法第四条
1.医师自尸体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术,必须在器官捐赠者
经其诊治医师判定病人死亡后为之。
2.前项死亡以脑死判定者,应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规定之程序为之。
首先法律并未对死亡的概念明确的定义
长久以来使用心死的概念也能圆满运作
现今医学界基于器官移植的需要 于上个世纪中期重新界定
脑死因而成为医学界的通说
但从前述条款可知 法律仍以心死为主 脑死为辅
再者 这次事件专注的不是脑死的捐赠
而是无心跳者器官的捐赠 亦即 non-heart-beating donation
此类捐赠者有一个问题 若依心死的标准
必须等到心跳自然停止后 才可以动手术
但此时器官大多也都不能用了
因此 医学界也希望修法来解决此一问题(见http://tinyurl.com/lpv3kk2)
而修法应为立委的职责
但这次蓝营立委 在尚未修法之际
以此法律漏洞来攻击台大医院 说他们的行为违法
我不知道台大医院是否做过无心跳者器官的移植
若无 那这项指控子虚乌有
若有 那台大医院有违法的疑虑
不过这也是立委们怠忽职守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