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对以下十位人士道歉~

楼主: wtleader01 (100)   2014-11-19 01:15:39
※ 引述《ljxc (元智第一讲师)》之铭言:
: ※ 引述《antiabian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兄妹)》之铭言:
: : 有种造谣没胆承认
: : 出事后在那边装孙子道歉
: : 发文的时候不是很牛逼?
: : 现在就一切照规定办理,谢谢
: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 修正日期 民国 103 年 01 月 29 日
: .
: .
: .
: 第 11-1 条
: 检察官侦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实足认通信纪录及通信
: 使用者资料于本案之侦查有必要性及关连性时,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声
: 请者外,应以书面声请该管法院核发调取票。声请书之应记载事项,准用
: 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 现行通保法规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才可以调通信资料
: 而网络IP也属于这范围,不幸的是...
: 中华民国刑法
: 第 309 条
: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第 310 条
: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罚金。
: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 关者,不在此限。
: 资料来源: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 不论是309还是310都没有达到标准...
: 也就是说,就算你告了,可能也是抓不到人
: 只能自求多福了
修法后 我算有点经验
基本上没有确切掌握被告真实身分,或是地址 警察是无法帮你找的
年初新法刚上路时 可能警察自己也不太熟 跟我说只要提供截图当证据即可
后来过几天才打电话跟我说他们没办法调阅 拜托我再跑一趟,提供我人肉到的资料
说白话点 只要确保ID无法查到真实身分 也没本事查ip找到对方的话
连传票都寄不出去
以上薄弱经验谈~~
作者: cktmac (mac)   2014-11-19 01:17:00
要看注册时有没有填真资料 有的话站方会帮找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11-19 01:19:00
以前注册时就要填身分证字号了吧....????
作者: bigbowl ( Gathering Storm。)   2014-11-19 01:21:00
年初法通过 应该要半年后才会实施吧?吃案吗?
楼主: wtleader01 (100)   2014-11-19 01:22:00
4月时去报案的 多补点证据而以 不算吃案
作者: s90011 (只要有争议,大声就搞定)   2014-11-19 01:37:00
还真的要告喔 小器耶
作者: ssnlee (来治猩猩的我)   2014-11-19 01:48:00
其实是鸽子懒的理你吧,还是你住南部?没酸你的意思,因为南部的鸽子很爱推来推去。台中的我之前只给ptt的图,他就帮我找到人,对方到场还误以为我用了什么关系才找到他的,台北像小芬那种一次三四百个,都能造册的,搞的该分局没一个不知道他是想干嘛,那些鸽子还是认真的把这几百个人通通找到。
作者: zainc (念湘)   2014-11-19 03:35:00
政黑的乡民常有官非,很有经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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