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对以下十位人士道歉~

楼主: ljxc (圣‧肥宅)   2014-11-19 00:06:49
※ 引述《antiabian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兄妹)》之铭言:
: 有种造谣没胆承认
: 出事后在那边装孙子道歉
: 发文的时候不是很牛逼?
: 现在就一切照规定办理,谢谢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修正日期 民国 103 年 0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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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条
检察官侦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实足认通信纪录及通信
使用者资料于本案之侦查有必要性及关连性时,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声
请者外,应以书面声请该管法院核发调取票。声请书之应记载事项,准用
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现行通保法规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才可以调通信资料
而网络IP也属于这范围,不幸的是...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资料来源: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不论是309还是310都没有达到标准...
也就是说,就算你告了,可能也是抓不到人
只能自求多福了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11-19 00:08:00
通保法很有意思 在害死这么多人之后 你绝对不知道现在有没宽 不管是实际还是技术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09:00
不要再这样乱教人了拉
作者: hiball (魔鬼肥肉人)   2014-11-19 00:09:00
你还没有变成gay 是因为你
作者: as5987 (qq111)   2014-11-19 00:10:00
这样就可以不负责任乱说话吗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4-11-19 00:12:00
其实 可以多人提告 就可以达限制 三人以上就可以
作者: jhoc (jhoc)   2014-11-19 00:12:00
我蛮建议你现在骂我的,然后来试试看有没有办法抓到你
作者: Aswind (各自远飏)   2014-11-19 00:17:00
别乱害人好吗...警察会直接把通知发到IP声请人处
作者: gundammkiv (长距离吐槽用MS)   2014-11-19 00:21:00
对啊 那试试看嘛~ 反正抓不到的啊XD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21:00
不要IP,那直接发文给台大,你认为呢为了防止造谣发生,申请假处分,你认为呢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11-19 00:21:00
那你要不要试上一试 骂人不用负责喔 很诱人吧XD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22:00
我知道你会说有钱再说,不过直接告台大,我想应该很爽
作者: johnny3 (キラ☆)   2014-11-19 00:22:00
台大凭哪条法律要给警方资料?
作者: gundammkiv (长距离吐槽用MS)   2014-11-19 00:23:00
大仔你可以帮10几万乡民试试看到底抓不抓的到 相信大家都很想知道到底抓不抓的到 要是真抓不到 你就红了!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24:00
有人在呆呆地把我弄上去,我可就不会放下喔有本事可以试试看阿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11-19 00:25:00
那你怎么不想想你拿通保法是劝别人犯罪呢?难不成你要说 你是在解释法源?
作者: gundammkiv (长距离吐槽用MS)   2014-11-19 00:25:00
不然改成会不会判有有罪也可以啊~ 要是真的无罪 相信也红了XD
作者: Aswind (各自远飏)   2014-11-19 00:27:00
我刚刚去查了相关资料给推一下 只是 我还是不明了IP位置能否包含在“通讯”的概念之内因为刚上路没多久 好像目前也还没有实际案例 可供参考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30:00
难说拉.....除非你认为网络言论是屁不然,最好可以不用查
作者: Aswind (各自远飏)   2014-11-19 00:31:00
我是看到网络上某些人似乎很兴奋这解释 只是如果太夸张 实务改变见解 将IP包含进通讯概念也不是不可能 毕竟通保法只是程序法
作者: gundammkiv (长距离吐槽用MS)   2014-11-19 00:32:00
就如A大所说的 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案例来证明这东西到底是不是皇帝法案 要真的是 那以后的社会可有趣了~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33:00
有人好像把网络言论当作屁来看待抱歉 如果网络言论亦属规范内容,我不相信哪里不能调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11-19 00:33:00
在通保法延误治疗害死人之后 这个还能不能做数 就是俩说
作者: Aswind (各自远飏)   2014-11-19 00:33:00
刚刚估狗到某些数字板关于这修法的言论 他们非常兴奋...囧
作者: Aswind (各自远飏)   2014-11-19 00:34:00
立委自肥 仓促修法 只能说科科啦将IP摒除于通讯概念也不是不可能 刚刚打错字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36:00
最好祈祷事情没闹大,不然下次就是贴判决
作者: gps0110 (坚强善变的人们)   2014-11-19 00:39:00
上次警察不是去统神家 所以统神直拨是证据?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40:00
统神案 还是以犯罪地为起诉地
作者: gps0110 (坚强善变的人们)   2014-11-19 00:43:00
可是犯罪地不是在统神他家(桃园) 为啥他要跑到台中去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9 00:44:00
他好像在台中犯罪,就糗拉
作者: gps0110 (坚强善变的人们)   2014-11-19 00:44:00
台中检警好忙 有事都找他们 XD他好像后来又喷警察 就GG了 lol
作者: wtleader01 (100)   2014-11-19 00:55:00
我有经验 警察不能帮你查 除非你能确定被告的住址或是真实身分 说白话一点 现在你用分身帐号+浮动ip对特定人士乱谩骂 也拿你没辙
作者: adaadaadaben (bumblerben)   2014-11-19 06:15:00
要放钉子那位后来好像也没关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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