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tiabian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兄妹)》之铭言:
: 有种造谣没胆承认
: 出事后在那边装孙子道歉
: 发文的时候不是很牛逼?
: 现在就一切照规定办理,谢谢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修正日期 民国 103 年 0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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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条
检察官侦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实足认通信纪录及通信
使用者资料于本案之侦查有必要性及关连性时,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声
请者外,应以书面声请该管法院核发调取票。声请书之应记载事项,准用
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现行通保法规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才可以调通信资料
而网络IP也属于这范围,不幸的是...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资料来源: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不论是309还是310都没有达到标准...
也就是说,就算你告了,可能也是抓不到人
只能自求多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