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第 一二 章 党团协商
第 68 条 为协商议案或解决争议事项,得由院长或各党团向院长请求进行党团协商
。
立法院院会于审议不须党团协商之议案时,如有出席委员提出异议,十人
以上连署或附议,该议案即交党团协商。
各委员会审查议案遇有争议时,主席得裁决进行协商。
第 69 条 党团协商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及各党团负责人或党鞭出席参加;并由院
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副院长主持。
前项会议原则上于每周星期三举行,在休会或停会期间,如有必要时,亦
得举行,其协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结果就这两条变成现在立法院都是共识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