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88167/
关于最近小偷行窃被屋主勒死的事件,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目前比较受到瞩目的有
吕秋远律师的意见,以及沈伯洋律师的〈【扑马想想】屋主勒死贼,贼吓死台湾〉,还有
公视新闻议题中心访问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的〈【说法】勒死小偷是正当防卫?〉
。上述几篇主流观点,都是倾向屋主确实防卫过当。然而与这些主流观点不同,我不认为
这次的事件中,屋主格杀窃贼有何不妥。
在谈我的论点之前,我想先来谈在数个月前我与一位朋友闲聊的经验。当时正好发生了郑
捷在北捷屠杀旅客的事件。我这位朋友从国中开始练跆拳道,大学练柔道,出社会后则练
咏春,练武也有近20年的经验。
我跟他说:“要是你遇上这件事,死伤可能就不会那么惨重了吧。”他却回我:“要是我
在那车上,除非郑捷真的出手攻击我,不然我绝对作壁上观,不会出手。”因为这位朋友
不是冷漠的人,平常也很关心社会。因此我大惊反问:“这是为什么?”
朋友回答:“在那种状况下出手搏斗,唯一确保安全的情况,只有打到郑捷没有任何反击
能力。但这只有当场把郑捷殴死,或是把他打成重残才办得到。但以台湾现在的法界观念
,这么做绝对会被判成防卫过当。弄不好要吃杀人罪,最轻也会是过失杀人或过失伤害。
而像我一个领薪水的上班族,要是被判过失伤害好了,不管刑度怎么样,一背了刑事前科
,我的工作立刻玩完,前途全毁。”
而当时我私心认为台湾法界或许如此,但民间社会断不会如此颟顸,为了这件事我还跟他
辩了半个小时。现在想想,反而是这位朋友料事如神,我则是把事情想的太过幼稚美好。
关于吕秋远律师的意见,因为是依据现行的台湾法规来论断,因此我不打算做出什么批评
。因为值得批评的不是吕律师依据当下法律作出的判断,而是当下的这些法律根本有问题
,必须要靠民间“推动修法”才能解决。
但在现行法条之外,从观念上去谈屋主防卫过当的言论,就是我要批评的重点。因为这些
论点根本是“纸上谈兵的书生之见”。
例如这些人最爱引用的“比例原则”。这种观念用在审判时对罪犯量刑,是很恰当的应用
。但要是要求与匪徒格斗中的当事人必须遵从“比例原则”,也就是反击应该只能根据对
手对你造成威胁来对应;则根本是一个脱离现实的要求。
因为审判是“静态”的,所有事实都已经发生,你当然能坐在那里仔细权衡,想一整天都
没关系。然而格斗的当下是“动态”的,当前情况可能依据任何变量而发生各种不同的后
果,因此根本不可能在几秒钟之内做出什么精确的比例原则判断。
例如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可以花两个小时的演讲时间去谈“火车难题”(就是
什么两条铁轨一边有七个小孩,一边有一个,你是列车长你打算撞死哪边的问题),但在
格斗现场,你可能只有不到十秒的时间去让你下判断。
而且“火车难题”还是一个相对单纯的抉择,因为变量根本只有“两个”,但牵涉到的价
值冲突就可以让桑德尔赚到两个小时的演讲费。而今天你在跟窃贼格斗时,你要考虑的变
数,还有背后承载的各种价值冲突,绝对比火车难题复杂的多,台湾的法律跟法学大师,
却要求你要在十秒之内,做出哲学大师都可以写出数十篇论文来分析的决断,根本莫名奇
妙。
例如这次的案子,台湾法律至少就要求屋主必须要先考虑“屋主自己的武学基础跟小偷的
差距”、“小偷有没有拿凶器”、“出招可能造成的结果与小偷的犯意之间的比例原则”
。而在现场,那位屋主还有怀孕的妻子在旁。所以屋主除了要在十秒内,回答这些法律系
学生在六十分钟内可能都还写不完的考试题目外,还要承担妻小随时可能受到伤害的精神
压力。
甚至有论者认为在考量反击正当性时,要对窃贼的“身份符码”、“阶级背景”所反映出
的“社会刻板印象”进行反思。请问今天屋主到底是在捍卫家人,还是在考牛津大学的
PhD?
而且要求屋主当下考虑“屋主自己的武学基础跟小偷的差距”、“出招可能造成的结果与
小偷的犯意之间的比例原则”在格斗现场更是一场笑话。请问屋主要怎么确定小偷的武学
造诣究竟到什么程度?难道还要两个人先交手,看看对方的路数是“洪拳”还是“鹰爪门
”?看来在法界人士中,最符合“正当防卫”精神的,恐怕是我中午看的霹雳布袋戏。
旁白:素还真对上黑海森狱玄嚣太子。甫接掌,双方都运出三成功力,试探彼此根基
。三招过后,双方对彼此内力已有了解,试探已是多余。
玄嚣太子:素还真,下一招决定胜败,看招~(还一边出招一边喊招式名,让素还真
能找出不超越比例原则的招数回击,布袋戏果然是深富教育意义的优良戏剧。)
至于小偷的犯意,请问要怎么确定?台湾这十年来有许多强盗杀人案,就是窃盗被屋主发
现后临时起意改变的。还是要屋主在格斗开始前先问:“请问小偷大爷今天光临寒舍是只
要拿点盘缠呢?还是想与小弟较量两招?还是非要来灭门不可?”等小偷回答之后双方再
动手。那万一小偷不回答便先动手呢,那要算是哪一种?
例如这次现场就有屋主怀孕的老婆。你要如何排除小偷转而挟持屋主老婆,甚至伤害的可
能。法界人士当然可以在事后大言不惭的说:“小偷最后并没有这样做,我们不考虑没有
发生的事。”但在屋主下判断的当下,这可是“可能发生的事”,请问你要屋主怎么决断
?难道要他掐指一算?
再来,这次屋主所使用的锁喉技,在柔道中这本来就是使人“晕眩”剥夺对手攻击能力的
招式。但屋主用力过猛,导致窃贼被勒死。这其实就说明了现实中的格斗不是玩LOL还是
魔兽世界,还有分什么“攻击技”、“晕眩技”、“控场技”,让玩家可以依照现场需要
,自由的运用;双方还有血条、血量,去让你算什么样的攻击力道比较适当。在现实格斗
里,不是什么“武学大师”就能自由的收放他的内力。
这又让我想起当时跟好友在谈郑捷的事件时,他谈到:“其实对练武的人来说,跟没学过
武术的人过招,是最危险的事情。因为就连练武许久的人,要控制力道大小都很艰难。而
没练过武术的人,出招没有逻辑章法,也没有力道控制,是最难对付的对手。
所以武术界有一句老话:‘盲拳打死老师傅。’遇到这种人只能把他打到毫无还击的能力
。但法界在裁量时,却会要求有习武的一方背负控制力量的责任。所以练武的人真的遇到
郑捷这种人,只能尽量假装没看见。”
当时我觉得这只是托辞,但现在来看,我朋友对现实才是洞若观火,料事如神。
更进一步,刚刚说的都还没涉及更麻烦的“举证责任”问题。也就是屋主可能还必须要在
庭上找出证据,来证明他考量的依据。所以说美国的“堡垒原则”,其实才是法律有具体
考量屋主与窃贼攻防的现实面后,所制定的合理原则。这反映出美国人在拓荒历史中经历
无数次战斗所累积出的智慧。相反的,台湾法律所奉行的却是一种书生坐在冷气房,完全
抽离现实脉络的一种架空正义观。
Photo Credit: Peter Gordon @ Flickr CC BY 2.0
责任编辑:翁世航
核稿编辑:杨士范
==============================================================================
以后不要再说台湾人对身周发生的事情冷漠
台湾人的冷漠 就是这些蹲在办公室里的法官 律师 还有billy造成的
另外 文章下面的讨论也挺有趣的 可以看一看
同场加映
遇贼等警察来处理?曾有“海陆兵屋主”报警后反遭砍伤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8/419038.htm#ixzz3HpndZdWu
美“堡垒原则”:谁硬闯我家 谁准备送命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027002321-260408
我来发狠写个更白话的好了。 摘自吕秋远律师FB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808939685814168&id=
100000944336615
缩: http://tinyurl.com/o6eoju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