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tzer (setzer)》之铭言:
: 食安法修法进度
:
: 行政院: 删除现行有关法人罚金刑规定
: 发生食安问题卫福部第一时间可作成行政裁罚立即执行
: 并新增追讨及没收法人不法利得
: 范例: 大统案卫福部开罚18.5亿行政罚
: 法务部: 赞成行政院
: 国民党团: 暂成行政院
:
: vs
:
: 司法院: 删除罚金刑失去“主刑”,就不能有没收的“从刑”,无法单独查扣法人不
: 法所得 形同“法人除罪化”
: 法务部: 刑法规定“犯罪所得之物以属于犯罪行为人者为限,得没收之。但有特别规
: 定者,依其规定”
: 故食管法修法后单独没收法人不法所得,并没有违反刑法、宪法精神
: 民进党团: 反对删除对公司法人罚金裁处条文
:
该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大幅提高罚锾额度:有关对搀伪或假冒产品之违规行为人所处罚锾额度,
其上限由5千万元,提高至2亿元,以达吓阻不法意图之目的。(修正条文第44条)
二、全面提高刑度与罚金:
(一)故意为搀伪或假冒之刑度,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8千万元以下罚金,且删除得处拘役或选科罚金刑之规定,
以防堵违法者之侥幸心态。
(二)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
(三)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5千万元以下罚金。
(四)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2亿元以下罚金。
(五)以上修正的罚金额度,都是原来罚金的10倍。(修正条文第49条)
三、解决一事二罚疑虑,迅速达成行政制裁:
(一)修改第49条第5项法人罚金刑规定,行政机关处法人罚锾,即无牴触“一事二罚”
原则,以避免冗长司法程序,迅速做出罚锾处分,以达有效制裁。
(二)同时维持司法机关扣押被告所属公司或其雇主财产之权利。(修正条文第49条之1)
(三)明定本次修正前因违反第49条第5项而判决确定之案件,不因删除该项规定而免予
执行,以符合本次修法目的。(修正条文第59条之1)
修法争点:
董事之不法行为,是否应由法人连带负责。
1.行政院以追究董事的法律责任为主,并对法人处以没收(行政罚)为前期补救措施。
2.司法院以追究法人的法律责任为主,
但没说明董事或法人各自的前期行政法责任。
民进党将法院处罚董事与处罚法人说成一事二罚是误导舆论,
而记者冒称司法院反对行政院的修正草案,
却没有人写出司法院意见的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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