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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修法 监听取得他案资料可做证据
2014年10月16日14:50
去年马王政争后,立法院1月通过修正《通讯保障法》,严格规范监听,包括检调单位声
请程序严格、监听一人一票、另案监听不具证据能力,但造成检警办案窒碍难行,保障坏
人,危害治安。行政院会上午通过法务部再提《通保法》修法,删除18条之1“黄世铭条
款”,让执行监听时取得其他案件的资料可作为证据;并增列食品掺伪假冒等犯罪,因行
为态样多具隐密性,必须监听否则难以查缉,未来也可监听。
对于删除18条之1“执行监听时取得其他案件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条文,法务部次长
陈明堂说,如取得涉及另案的不法证据,又不能做为他用,等于掩饰犯罪和不法行为,因
此删除,回到《刑事诉讼法》由法官判断,“不要过于严苛规范,以便保障好人。”
媒体质疑删除18条之1可能造成监听滥权?陈铭堂强调,监听采取重罪原则,且已规定监
听一人一案,“一案吃到饱”的情况不存在;同时,如果发生滥权违法监听,也涉及刑责
和行政责任、弹劾等配套机制,都可处理。
此外,因千面人、重大人口贩运、食品掺伪假冒等犯罪行为,态样多具隐密性,必须监听
否则难以查缉,草案也增列可监听范围。至于现行规定,立法院得随时派员至电信事业处
所监督通讯监查情形,法务部认为与《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抵触,也予以删除。(徐珮君
/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