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为了这个函
还特别寄了封信给我说我被打脸了...
引用错的法条。
不出来回,怕被这位热心网友嘲讽我躲起来了,哈
当初行政中立法制定时本来就有很多模糊的空间
不然后面也不需要一堆解释函去定义谁适用
在法院的部分
到目前为止针对公务员的指称范围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
而且不同法令其适用的“公务员范围”也不一样
教育部函示自己下面的机关那些人是公务员
或是哪些人适用于行政中立法
要反过来问“行政中立法”是谁主管的
教育部有无权力定义谁适用行政中立法?
教育部有无权力解释谁是公务员
不过那个教育部的函似乎没有解释这个部分
(那你跟我说这部分打脸干嘛?)
另外则是那个函
是针对考试院的来函说一等亲依人情常理可以做哪些事情
但那就要检视做的事情是不是全部适用于这函所写排除的范围
如同上面某篇所推的推文
若他的行为已有不属于这个函所述的内容
可能就有违法之虞
如果要解释是否违法也是考试院、铨叙部的职责
不会是教育部
(你看那个函还得引用考试院那边的来函)
另外则是
市立联合医院的主管机关是教育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