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有关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不得蒐集、
处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且有适当
安全维护措施。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医疗、卫生或犯罪预防之目的,为统计
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经一定程序所为蒐集、处理或利用之个人资
料。
前项第四款个人资料蒐集、处理或利用之范围、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
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法务部定之。
柯文哲在平面媒体公开泄漏病患个人医疗资讯的行为
完全不符合上开规定的任何一项
很明显已经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
再者,柯文哲是金小刀的主治医师吗?
如果不是
那柯文哲为什么有资格得知金的医疗纪录及相关资讯?
这已经不是在媒体上道个歉说自己失言就可以了事的事情了
依据个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
定,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一条限制国际传输之命令或处分,
足生损害于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
下罚金。
柯文哲,你要怎么办?
你还有什么资格选台北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