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lHarrington: lovep大,一个“你不认为”就可以说成大家都是错误 10/01 18:13
→ AlHarrington: 也是蛮好笑的,你的立论基础全部来自“你不认为”。 10/01 18:13
推 bobo168: lovepeace83大,你推文有那么多话想告诉台湾同胞厘清你 10/01 18:37
→ bobo168: 所谓的事实,那怎么不开一篇好好谈呢?另外,繁体字是建 10/01 18:37
→ bobo168: 筑不是建“筑”喔,啾咪*~ 10/01 18:37
推 chungrew: 回二楼,在日本的中国大陆人素质比较高,真的 10/01 19:47
推 chungrew: lovepeace83大大,我是真的有到上海交大和西安交大, 10/01 19:50
→ chungrew: 跟他们的学者面对面交流过的,对相关法律和政策有所了解 10/01 19:51
→ chungrew: 关于房地产政策那一块,你说了不算,党说了才算 10/01 19:51
→ chungrew: 目前的法规就是70年后归还给国家,这是事实并非造谣 10/01 19:52
→ chungrew: 当然届时可能有权宜之计或变通的办法,但法规是这样定的 10/01 19:53
→ chungrew: 没错。你还是回去多读书,多翻法条,我可能比你还要熟 10/01 19:53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93400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章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
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
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
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