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dolf von Jhering 法律的斗争 节录
萨孟武 译
录自王泽鉴 民法总则
“法律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执
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是的正义。二
者相依相辅,运用宝剑的威力与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而后法律才完全见诸实行。”
“我们知道法律需要国家维持。任何时代必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际国家若袖
手旁观,不与斗争,则法律的尊严扫地,人民将轻蔑法律,视为一纸具文。”
“现在试来说明法律斗争。这个斗争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护法益而引起的。
不问个人的权利或国家的权利,其对侵害,无不尽力防卫。盖权利由权利人观之,固然是
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观之,亦必以侵害权利为他的利益,所以斗争很难避免。”
“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对于不法行为,精
神上感觉痛苦。极不是单单要讨还标的物,而是要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他的心声告诉他
说:你不要退缩,这不是关系毫无价值的物,而是关系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权利感
情。简单言之,诉讼对你,不是单单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