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对凯达格兰学校泼粪
2014-09-18 10:51
◎苏稳中
日前,国民党台北市长参选人连胜文出席台北市议员参选人钟小平竞选总部成立大会说,
柯文哲在台大医院成立“军机处”管理自己的小金库,“到底这样一个奇特的方式,是不
是在凯达格兰学校学的?”暗讽柯与前总统陈水扁关系匪浅。
笔者曾经是凯达格兰学校青年营学员,首先笔者认为连先生搞混了军机处原本的意思,军
机处本来是清朝皇帝为了打仗,临时设立的负责军务单位,但是因为军机处直达天听,皇
帝本身为了权力运作上的需要,以及便于政治监控,后来成为清朝政治中心。而且按连先
生奇怪的逻辑,由于柯P是凯校讲师,是不是只要跟凯校有关的讲师或政治人物,都跟贪
腐有关连?真是奇妙的逻辑!
其次,连先生误解了凯校,笔者在凯校营队期间,所学的都是能让人对于公共事物有进一
步的认识与启发。凯校校长张富美针对连先生不当发言也发声明稿说明,“凯达格兰学校
为民间性非营利组织,并不隶属于任何政党、团体或个人。凯校开办课程之目的在推动台
湾民主深化工程,透过专业学程的训练,培养学员理性、务实的宏观思考及管理能力,并
学习尊重不同族群、文化与政党。本校经常性的课程规画包括,社会关怀服务活动,提升
对台湾弱势团体的人文关怀意识;国家人权博物馆参访,透过白色恐怖政治受难者述说自
己的生命故事,培养启发学员的人权概念。”
柯P身为凯校青年营讲师,讲述了台湾的历史问题,凯校其它讲师所讲内容大体上都仅于
探讨当前国内政治问题。连先生的军机处说法应该是想将柯文哲经费问题连结到对陈水扁
政府贪腐印象,好回到蓝绿对决有利连阵营,但陈水扁的官司之中,当初被判刑的4大案
中,海外洗钱案无罪定谳、国务机要费案也无罪定谳、而南港展览馆案发回更审以及龙潭
购地案判刑18年定谳。
在龙潭购地案中,是一个很特别的案例,法官所提出的“实质影响力”说,仅对陈水扁适
用。所谓实质影响力说,是中华民国法律术语,是法院对于贪污罪的定罪标准之一,它起
源于最高法院于2010年对于陈水扁的龙潭购地案的判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创设了这个
理论,用来取代先前的法定职权说。传统上,中华民国法院以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或“职务
上关连性”,来判定是否有贪污。但是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并未采用法定职权说,创设了
实质影响力说,判决陈水扁有罪,也就是说扁案除了龙潭购地案外,其它三案都已经无罪
定谳或发回更审,连先生阵营透过陈水扁创设的凯校来影射柯文哲根本就没有任何说服力
。
简单结论,连先生的军机处之说法无非想把选战拉回蓝绿对决,以及以误导选民的抹黑方
式将柯文哲类比成像陈水扁一样贪污,但我们看到司法已经渐渐还给阿扁清白,但连阵营
为了自身选举利益,除了再次抹黑陈水扁外,也抹黑柯文哲与凯校,身为凯校校友除了为
柯P抱屈外也觉得凯校实在很无辜!
(凯校青年营学员)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109097
苏同学要评论之前 麻烦要先把事实查清楚 扁扁哪来什么只有龙潭案判刑定谳
龙潭案 海外洗钱 南港展览馆等案全部都是判决有罪定谳
只有国务机要费案因为扁扁装疯卖傻暂停审理
根据"露西佛尔的天空之城"部落格资料整理如下:
1.龙潭案:辜成允行贿4亿元,扁珍收贿3亿元,其他共犯收贿1亿元,国库用百亿元购买龙
潭工业用地,至今仍有山坡地不符建厂规格闲置无法使用。
三审判决定谳:99.11.11.陈水扁有期徒刑11年、罚金1.5亿元;吴淑珍有期徒刑11年、
罚金1.5亿元。(99年台上字第7078号,审判长:谢俊雄)
2.陈敏薰案:陈敏薰行贿吴淑珍1千万元,想要取得大华证券董事长,最后因林全、辜仲
莹等人拒绝配合,以台北101董座交差。
三审判决定谳:99.11.11.陈水扁有期徒刑8年、罚金5百万元;吴淑珍有期徒刑8年、罚
金5百万元、洗钱部份7个月。(99年台上字第7078号、审判长:谢俊雄)
3.南港案:力拓公司郭铨庆行贿吴淑珍9181万(美金273.55万元),取得评选委员名单再加
以行贿,获得南港展览馆兴建工程35亿9313.5万元标案。
三审判决定谳:101.07.26.吴淑珍有期徒刑9年、罚金2千万元。(101年台上字第3895号
、审判长:赖忠星)
4.龙潭案洗钱部份:扁家取得辜成允3亿元贿款,透过人头帐户洗钱至海外。
三审判决定谳:101.07.26.陈水扁有期徒刑2年、罚金3百万元;吴淑珍有期徒刑2年、
罚金3百万元。(101年台上字第3895号、审判长:赖忠星)
5.元大并复华案:元大马家行贿2亿元,扁珍帮忙除去辜家竞争,元大取得复华金经营权。
复华金股本31亿元,公股从两席董事到最后一席都没有。
三审判决定谳:101.12.20.陈水扁有期徒刑10年、罚金1亿元;吴淑珍有期徒刑8年、罚
金8千万元。(101年台上字第6482号、审判长:陈世雄)
6.教唆伪证罪案:吴淑珍教唆子、女、女婿作伪证,将国务费私用发票说是公务支出。
三审判决定谳:100.08.17.吴淑珍有期徒刑9个月。(100年台上字第4520号、审判长:
洪文章)
以上案件合并执行刑期:陈水扁有期徒刑20年、并科罚金2亿5千万元;吴淑珍有期徒刑20
年、并科罚金2亿元。所有贪污金额6亿181万元没收。
至于因为扁扁在狱中装疯卖傻 被法院裁定停止审判 导致以下案子进度停止
1.国务机要费案:陈水扁任内国务机要费以私用发票、假发票、假犒赏清册、公费私用贪
污1亿742万元之款项。目前为更二审审理中(101年瞩上重更(二)字第2号、审判长:蔡
新毅)
2.国泰并世华案:国泰蔡宏图分四年交4亿元,陈水扁逼富邦蔡家退出世华购并案,最后国
泰与世华两家董座私底下讨论即取得购并案,监察院调查国泰集团获利200亿元,世华
银行股本377亿元。目前更一审审理中(102年瞩上重更(一)字第1号、受命法官:曾德水)
3.教唆伪证罪案: 陈水扁教唆马永成、林德训于国务机要费侦查时做不实伪证。目前发回
更一审审理中。
4.侵占公文罪案:陈水扁97年卸任后,将17,375件公文及机密公文带出总统府,未归档或
销毁。目前在台北地院一审审理中。(101年瞩诉字第2号、受命法官:叶蓝鹦)
5.洗钱案:国务机要费、国泰并世华等案之洗钱罪。与国务机要费案及国泰并世华案同步
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