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我说的,不当党产条例有个非常恶劣的设计:同样的政党财产取得方式,在解
严前的政党(比如说国民党)拥有的话,就叫做“不当党产”;然而如果解严后成立
的政党依照同样方式获得的财产,就不算是不当党产了。这样的设计有没有人觉得非
常诡异呢?
然后,我发现转贴的这位网友战斗力超级低下,因为他连google都没有,不然他其
实可以找到这个网页的说词:
http://zero-kmt.blogspot.tw/2011/12/200610.html
1、就适用对象而言:依本条例所规范适用之政党,系指于中华民国七
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除戒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
定备案者。本条例以解严界定适用范围,系以解严前成立的政党,
其体制多未完备,且其在解严前的政治环境即得生存,其取得之财
产有重新加以检视之必要。依主管机关内政部统计显示,适用对象
计有十个政党,亦包括目前执政之民主进步党在内。是以,本条例
并非针对中国国民党而立法。
看起来很有说服力,不是吗?我原本还期待他至少拿得出这段话来呢!
但是很抱歉,这段话纯属唬人。其实民进党并不符合“解除戒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
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者”的条件。请大家到内政部,看下这份文件:
政党及全国性政治团体名册
http://www.moi.gov.tw/dca/02people_005-1.aspx?sn=10
下载这份文件后,可以找到第16条“民主进步党”。大家都知道民进党是在1986年
9月28日宣告成立,但是其实大家都不知道,民进党真正在内政部完成备案的日期,其
实是198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