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白狼”张安乐通缉案情 检不起诉处分

楼主: s213092921 (麦靠贝)   2014-08-20 19:12:05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为不起诉之处分
一、曾经判决确定者。
二、时效已完成者。
三、曾经大赦者。
四、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
五、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对于被告无审判权者。
八、行为不罚者。
九、法律应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吱吱,法盲+文盲很意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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